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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人独资公司章程大全(16篇)

日期:2024-12-15 20:14:55人气:下载文档docx

导读:奋斗是为了追求更好的未来,让我们的人生更加充实而丰富。如何在奋斗中保持持久的动力和坚持不懈的毅力,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奋斗者的成就展示,让我们一起来感受他们的辉煌和荣耀。法人独资公司章程版第十条公司股东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

奋斗是为了追求更好未来,让我们的人生更加充实而丰富。如何在奋斗中保持持久的动力和坚持不懈的毅力,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奋斗者的成就展示,让我们一起来感受他们的辉煌和荣耀。

法人独资公司章程版

第十条公司股东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注:股东的姓名应当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注:可以就股东名册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出资证明书的记载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

(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规定股东的其他权利,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得抽逃出资;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五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最正规最完整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条出具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日

法人独资公司章程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_______________(甲方)和_______________(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在上海建立独资经营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投资方况:

甲方: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国籍:_______

乙方: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国籍:_______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宗旨:利用投资者的技术优势及丰富的经验,开发、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发展地方经济,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的投资总额_____万美元,注册资本_____万美元。

__________(甲方)出资____万美元,占注册资本___%,以美元现汇投入;_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万美元,占注册资本___%,以美元现汇投入。(或其他币种折合美元投入)

第九条出资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15%,余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全部到位。

第十条缴清出资额后,由公司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并具此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经营期内,原则上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续。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其他重要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由甲方委派____名,乙方委派____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__名(可以不设),由____方委派。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总经理担任,请在有关总经理的相应条款中加以注明)

第二十二条董事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一名(或两名),由____方委派(或投资方各委派一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行政人事部、财务部、____部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决定。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一切帐薄、凭证、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六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与其他货币的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开支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三十八条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三十九条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产品、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条公司实行独立核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第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审计师审核签后,提交股东通过。

第四十二条投资公司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查阅公司的帐薄,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三条公司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四十五条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应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50%后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利润按出资比例归投资方所有。险也由投资各方按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第四十六条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职工

第四十七条公司所需的'职工,经劳动部门同意后,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四十八条公司和职工双方应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雇佣、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职工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职工有权向公司提出增加薪金的要求,由董事会予以决定。

第九章工会

第五十条公司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一条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公司工会代表,有权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十三条公司按每月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四条公司经营期限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五条公司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在经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公司因遭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继续经营的,经股东会通过,原审批机构批准,可提前终止。

第五十八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六十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公司现存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六十一条清算结束之前,投资方不得将公司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规章制度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会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须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于_____年___月____日由投资方在中国上海市签字。

投资方(甲):____________投资方(乙):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最正规最完整

法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最正规最完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西双版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设立西双版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0x年x月x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西双版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景洪市xxxx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与代理。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

第七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住所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景洪市xx区xx路xx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法人证号:53xxxxxx。

第五章公司类型

第九条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东西双版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法人独资公司章程版

第五十条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一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股东决定;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注:1、可以约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并修改本款内容。

2、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

股东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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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独资公司章程版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股东姓名:,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100%,于年月日。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二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法人独资公司章程版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资公司章程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经营期限年。

股东签名:

年月日

法人独资公司章程版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审定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定监事的报告;

(五)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注:可以依法决定股东的其他职权,并记载于本条。)

第三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

(注: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另行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并修改本条。)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1、公司经理可以由股东任免,并相应修改本条及以及本章程中关于执行董事职权的相关规定。

2、公司经理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并相应修改本条以及本章程中关于执行董事职权的相关规定。

3、公司可以不设经理,不设经理的,应当删除本条。)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

(注:监事为1-2人。监事为职工代表的,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修改本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规定监事的其他职权,并修改本条。)

第三十六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任命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任命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决定。

(注:可以规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相应修改本款。)

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下一会计年度开始之后个月前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部门负责保管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

(注:可以规定公章、营业执照的使用规则以及其遗失、毁坏、被非法占有时申请更换或者补领的程序,并记载于本条。)

法人独资公司章程版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股东姓名:,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100%,于年月日。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二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经营期限年。

股东签名:

年月日

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一式肆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市××区(县、市)××路××号。

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实收资本为××××万元。

第四章出资人、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共计出资××万元,其中以××方式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出资到位。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会职权,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批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若无则删除此项)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其中非职工代表董事××人。非职工代表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2、执行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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