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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通过报告,人们可以获取最新的信息,深入分析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篇一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3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更多范文样本、模板格式尽在。 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篇二第一条根据《xxx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xxx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xxx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动物疫情。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动物疫情。 第四条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辖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第五条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县、地、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建立四级疫情报告系统。 xxx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布设的动物疫情测报点(简称“国家测报点”)直接向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报告。 兽医法规 第六条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快报、月报和年报制度。 (一)快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快报: 1、发生一类或者疑似一类动物疫病; 2、二类、三类或者其他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 3、新发现的动物疫情; 4、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测报点确认发现上述动物疫情后,应在24小时之内快报至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应在12小时内报xxx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月报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当月发生的动物疫情,于下一个月5日前将疫情报告地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地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每月10日前,报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于每月15日前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将汇总分析结果于每月20日前报xxx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年报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每年应将辖区内上一年的动物疫情在1月10日前报告地(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地(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1月20日前报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1月30日前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将汇总分析结果于2月10日前报xxx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测报点在快报、月报、年报动物疫情时,必须同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测报点报告疫情时,须同时报告xxx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抄送农业部动物检疫所进行分析研究。 第八条疫情报告以报表形式上报。需要文字说明的,要同时报告文字材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统一制定动物疫情快报、月报、年报报表。 第九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和从事动物防疫科研、教学、诊疗及进出境动物检疫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本单位疫情统计、登记制度,并定期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条对在动物疫情报告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按《xxx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xxx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篇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八条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第十九条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其它事项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篇四(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xxx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疫源是指携带并有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危险性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疫病是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第三条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设立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构,具体承担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及时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情况进行调查与监测,综合分析监测数据,提出防控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明确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机构、编制、人员和资金,加强监测防控工作管理。 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护林员、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员应当按照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调查与监测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掌握疫源疫病的基本情况,为制定监测防控发展规划、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预测预报活动,预测流行趋势,评估疫情风险,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进行预警,并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防控措施和建议。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在下列区域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市)级监测站。 在区位重要的区域应当设立国家级监测站。国家级监测站的设立,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批准公布。 国家级监测站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列为省级或者县(市)级监测站。省级监测站的设立,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县(市)级监测站的设立,经所在地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省级和县(市)级监测站名单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监测站统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地名)×××级(国家级、省级、县(市)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命名。 第九条 监测站应当配备专职监测员,明确监测范围、重点,布设巡查线路、监测样点,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专职监测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 监测站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监测员。 第十条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分为日常监测和专项监测。 日常监测是指通过巡护、观测等方式,了解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活动状况,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 专项监测是指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针对特定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种类、特定的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组织开展的监测。 日常监测、专项监测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及其他监测机构,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构反映。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上报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及时向xxx报告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情况,同时通报xxx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情况制订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需要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防护装备、消毒物品、野外工作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必要时,应当成立应急预备队,及时处置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第十七条 在处置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大规模猎杀陆生野生动物;特殊情况确需猎杀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禁止在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流行区域,从事采集病料样品的活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测防控机构应当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信息应当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第二十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瞒报、谎报信息,造成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处置延误,疫情传播、蔓延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日起施行。 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篇五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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