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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实名举报范文共5篇

日期:2022-11-24 16:03:30来源:人气:我来评论

导读:围标串标实名举报范文 第一篇串标和围标是什么意思?两者有何区别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围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现形式有: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

围标串标实名举报范文 第一篇

串标和围标是什么意思?两者有何区别

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段,对招标投标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行为。

围标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现形式有: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并将投标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二是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现形式有: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二者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串标: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就是,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诚信缺失。由于政府企业、公众的诚信问题,工程建设上的种种不良、不法行为屡见不鲜,串标只是其一。

串标行为的分类

(1)投标者之间串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

围标串标实名举报范文 第二篇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根据《xxx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挂靠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二)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的;

(三)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 17

围标串标实名举报范文 第三篇

篇1:60种围标方法

60种围标方法

最近在整理有关资料时,发现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串通投标认定的办法,我浏览了其中16个(当然各地的招投标条例中对此也有规定,但不及这种专项规定的内容细),同时也对其进行了归纳,目前串通投标的情形大概有以下60种(当然有些还可以合并表述):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3)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4)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

(6)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8)投标人一年内三次及以上通过资格预审(或参加报名),但不参加投标或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也不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

(9)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至评标结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11)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12)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的(如:社会保险等资料);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的;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15)不同投标人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个人编制的;

(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

(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缴纳的;

(21)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出具反担保的投标保函;

(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

(23)招标文件中对业绩资料有明确废标条件或加分条款,但投标时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的;

(24)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按规定接受中标的;

(25)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进行交验的;

(26)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人拒绝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27)合同实施过程中,由未中标人实际进行施工的;

(28)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

(29)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

(30)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31)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的;

(3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3)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

(34)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

(35)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

(36)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38)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

(39)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40)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

(41)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42)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

(4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44)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45)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46)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47)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

(48)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49)招标人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

(50)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同一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51)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52)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53)招标人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5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55)招标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56)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

(57)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58)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投标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不指出,反而对其投标文件继续进行评标的;

(59)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而不指出的;

(60)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篇2:工程项目招标自查自纠报告

黄金新区还建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管理自查报告

招投标是投资管控的重要手段,抓好了工程招投标工作,投资管控工作就掌握了关键、奠定了基础。根据《xxx招投标法》、《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依法依归按招投标程序办事,确保还建项目招标工作始终置于黄石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之下,真正做到招标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根据工作安排,对2008年以来还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情况进行了严格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简述

自查内容:此次自查的内容主要有:(1)招标管理和监督制度的建设情况是否齐全、规范;(2)招标程序是否合规;(3)是否存在未核准先招标、未批招标计划先招标的情况;(4)是否存在中标单位资质不符合工程项目建设要求的情况;(5)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情况;(6)评标办法是否科学、规范、合理;(7)招、投标资料及评标报告是否齐全、合规、并做到及时归档;.二、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10、2011年公司共签订主体和配套工程类合同24份,合同总金额约亿元;其中,主体工程全部实行,部分附属配套工程进行公开邀标,对土方平整类工程按照开发区有关规定优先由有关村施工。还建工程项目招议标及合同履行情况较好,未出现不合规和纠纷事件,各个项目的招标及合同签订等手续规范,材料齐全。

三、主要体会

(一)、以工程标段划分为招标工作的切入点

围标串标实名举报范文 第四篇

根治围标串标对策举要

王秀峰 周青 周英才

〖摘要〗 根治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现象是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竞争环境的重要方面。围标串标的本质是非法逐利。根治的方法就是杜绝非法获利渠道,追讨已获非法利益,并且惩罚当事人。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实行电子远程招投标等等措施有望根治围标串标。〖关键词〗 招投标 围标 串标 治理 诚信

围标,通常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行为。或者是一个承包商同时使用几个企业的名义去投标, 自己与自己竞争, 无论哪一家企业中标, 最终还是由围标人中标。围标的特征是投标人之间的横向联合,手法相对简单,牵涉面相对较窄,较易预防。

串标,通常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一个或多个投标人、甚至招标监管部门、交易平台之间达成一种利益共同体,通过提前拟定有倾向性的招标文件、泄露或内定评委名单,甚至故意打错投标人得分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中标,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行为。串标的特征是多个招投标主体之间的多层次、多方位、多手段的一种纵向联合,牵涉面广,治理起来相对复杂。

围标串标者一方面通过不合法手段人为增大自己的中标机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串标者往往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同时报低价等手段串通报价,或哄抬价格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为了中标故意压价,不考虑成本,给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三是串标行为经常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伴而生,既增加招标人的管理险,又成为挂靠、转包等的滋生根源。

围标串标的出现使得招投标成了走过场的一个形式,不仅没有起到优胜劣汰的目的,反而为违法者提供了程序合法的外衣,严重破坏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招投标活动在公众目中的纯洁和神圣,打击了公众对政府政策的信任心,干扰了招投标行业的竞争秩序,侵害了其他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随着招投标的普遍推行,其表现形式也日趋复杂,造成的危害也日趋明显,致使大量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受损。可以说,围标串标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毒瘤,如不有效遏制,将严重威胁着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1 如何防范与根治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现象,建议着重抓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统一规范的征信体系

围标串标的根源是招投标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我国我省我市都在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06年1115日《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公布。2013年08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布。2014年4月12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相比较,山东荣成市、浙江义乌等城市步伐较快,已经开始试行、示范。有理由相信在不久以后,社会征信体系会覆盖全国范围。

建设社会征信体系就是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评级,记录在案,就是要让守信者在土地出让、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各方面都受到各项优待;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信用级别为C级的,将被列入黄名单,为期两年;信用级别为D级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有效期为5年,限制或禁止经济活动。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拥有的信用证既像身份证又像驾照的分,讲诚信、守规矩的人不吃亏,不守信、耍滑头、违规的人没了空子钻,躲不了惩罚。

围标串标实名举报范文 第五篇

桃江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市场行为,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维护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xxx招标投标法》、《xxx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利害关系人,采用相互串通、资质挂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对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由公管办组织协调,各行业监督部门依法实施查处。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

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虚假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招标行为:

(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及材料、设备采购,而后组织招标的,或以其他借口补办招投标手续的;

(二)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抬高投标人资质等级或设置多项资质等级标准和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应当接受而不接受,应当拒绝而不拒绝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的;

(四)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或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投标人额外补偿的;

(五)在开标前泄露投标文件内容或者授意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内容,或在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更改投标文件的;

(六)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或开、评标活动信息的;

(七)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的;

(八)明示或者暗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或倾向性评审的;

(九)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2—10款情形之一的,属与投标人串通招投标行为,受招标人指使、授意的,属与招标人串通招投标行为。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中标人的;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

(三)为谋取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而采取联合行为的;

(四)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

(五)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其内容存在异常一致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错、漏之处出现一致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和五大员)出现同一人的;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组成,出现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出自同一单位或同一银行帐号的;

(十三)投标人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的;

(十四)经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排序的投标人放弃中标的;

(十五)投标人违反开标现场纪律,扰乱开标会场秩序的;(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一)使用他人名义参加投标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或持无效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证书、印章、印鉴参加投标的;

(三)伪造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施工业绩、财务状况、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的;

(四)伪造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五大员)资格证书、施工业绩和劳动关系证明等其他材料的;

(五)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六)经批准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购买招标文件、不提交投标保证金、不提交投标文件,且不说明正当理由而放弃投标的;

(七)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或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应参加开标会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拟派注册建造师不参加开标会的(以下情况除外:因重病或重伤[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职或死亡的;被司法机关羁押或限制自由的;被行业监督部门停止执业资格的;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的;

(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人员(五大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企业所在地基本帐户转出的;

(五)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收支费用不在本单位核算,而由项目负责人直接支配和核算,且项目负责人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投标人不能提供其委托代理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五大员)的劳动合同、上年度不少于6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证明材料的,视为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串通评标行为: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提出符合性评审意见的;

(三)对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提出不公正评审意见的;

(四)对特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判定废标而不废标的或任意扩大其他投标人废标范围的;

(五)向其他投标人透露评审情况或应当保密的其他情况的;

(六)对第七条中涉及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在评审过程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责成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改正,并对招标代理机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xxx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虚假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招标的,依照《xxx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投标人参与围标、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投标人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列入不诚信企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依照《xxx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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