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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拆除异地重建方案范文推荐5篇

日期:2022-11-24 11:35:10来源:人气:我来评论

导读:文物拆除异地重建方案范文 第一篇晋祠坐落在太原西南的悬瓮山麓,始建于北魏前,是为了纪念周武王的次子叔虞而建,初名唐叔虞祠,又因位于晋水的源头,故名晋祠.其中的圣母殿始建于北宋天圣年间,是现在晋祠内最古老的建筑.之后历代予以多次的修建和扩建,逐渐形成了一处自然山水与历史文物相结合的园林式建筑群.同时景区的周边村也存在着大......

文物拆除异地重建方案范文 第一篇

晋祠坐落在太原西南悬瓮麓,始建于北魏前,是为了纪念周武王的次子叔虞而建,初名唐叔虞祠,又因位于晋的源头,故名晋祠.其中的圣母殿始建于北宋圣年间,是现在晋祠内最古老的建筑.之后历代予以多次的修建和扩建,逐渐形成了一处自然山水与历史文物相结合的园林式建筑群.同时景区的周边村也存在着大量的散落文物,如石窟石寺、堡墙、遗址等.太原市政府很重视晋祠及其周边环境的保护,每次建设都先行规划.在山西晋祠景区规划设计中,既要考虑晋祠景区成形文物的保护与利用,也要考虑周边地区文物的保护与利用,把两者相结合,互相促进,相互融和.目前,实地考察晋祠景区周边文物存在以下几种形式:

(1)古镇、古村形式.比如说晋祠镇、豫让桥、北大寺、赤桥,往往都是因寺、因人或因庙而得名,流传大量经典传说故,但是景点分散,受损严重,应当加以保护,可喜的是晋祠镇领导已经意识到了保护的重要性,现正在积极申请古镇的保护.

(2)新镇、新区形式.晋祠新镇建立,既保留了古镇的格,传承了古镇的历史变化,又遵循了现代新镇的建设,在建设中发现有个别古建筑物或有保留价值的古建筑予以保护,也可酌拆迁或移入馆藏.

(3)文物单位汇集区.晋祠景区周边存在着大量的有价值文物单位,如天龙山石窟、太山景区、龙山石窟、晋阳湖、蒙山大佛、春秋大墓等,各个景点独自管理,自成一体.

文物拆除异地重建方案范文 第二篇

我国对景区周边文物的保护与利用上,各地情况也不相同,在晋祠景区文物保护利用上依据《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太原市文物保护办法》,同时也参照全国各地近年来经验总结,遵循以下几条对策:

保持旧貌、原封不动

对周边文物保护一般应遵守保持旧貌、原封不动的原则,但由于情况千差万别,在具体工作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周边地区文物的保护,不仅要保护文物本身,还要保护文物周边的历史环境.如晋祠周边地区古镇的恢复就是保留一部分古建筑,搬迁一部分古民居,复建一部分牌坊、堡门、堡墙等,再现原有古镇风貌.景区周边环境在改造时,不实施“推平头”式拆迁,不盲目追求大广场、大草坪、大绿带、大水面、大景观,保护好周边文物的历史环境.

文物拆除异地重建方案范文 第三篇

晋祠周边文物保护包括“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还应包括尚未定级而确有价值的文物古迹.它们既包括地面上可见的文物,也包括埋藏在地下的文物与遗址.对周边文物保护一般应遵守保持旧貌、原封不动的原则,但由于情况千差万别,在具体工作中,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划定区域,就地保存.这是最主要的一种保护方法.由于景区周边文物多为木结构,应不改变原貌为准则就地加以保护.保护对象既包括对文物本身的保护,也包括对文物周围环境的保护,对环境风貌有严重影响的现代建筑物、构筑物应拆除或改建.

(2)合理选址、异地重建.当周边的文物与景区建设发生矛盾无法解决、或者古建筑存在环境已遭破坏而无法恢复时,可以采取整体移位或异地原样、原材料复建的方法.或者将散布在周围地区的零星古建筑和旧材料、旧构件收集起来,重新规划建设,使其相对集中.

(3)维持原貌、冻结保存.针对地下有未探明的历史遗存或基本已毁或完全被毁,但在历史上十分重要,具有象征意义的遗址、遗迹,严禁新建永久性建筑物,并应建立碑牌予以保护.

(4)精选文物、馆藏保存.有的历史文化建筑毁损已十分严重,不能恢复原貌,但部分构配件尚完好或文物价值极高时,可以集中到博物馆、陈列馆保存.

文物拆除异地重建方案范文 第四篇

实地考察、文物汇总

各级领导要重视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周边实地调查,如晋祠、天龙山、龙山、太山、蒙山、晋阳湖、春秋大墓、晋阳古城、晋祠古镇等.建议能把晋祠周边文物单位统一起来,协调管理,制定宏观调控管理体系,纳人大景区管理模式.统一管理、统一保护、统一对外宣传.同时对各个景区现存的文物建筑进行普查,就类型、年代、风格、历史沿革等方面进行整理分类、录入建档.通过实地考察和分析,制定保护规划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评审后,按照评定建议分级分类做出保护规划方案,制定强制性保护原则和措施.

恢复文物、使用功能

作为民间朝拜、祭祀、敬神的使用场所,恢复文物使用功能并加入新的内容.这些文物可以利用政府出资、民间捐赠、企业赞助、个人投资等多种方式,筹集社会闲散资金来恢复文物,挖掘地方特色,提高景区的整体知名度.同时也可以利用晋祠及周边地带的真人真事,如智伯渠背后的三家分晋事件,《史记·晋世家》中有明确记载的“剪桐封弟”故事;为老百姓带来活水的善良村姑;豫让桥;起源于西周的晋祠庙会——赛神会等,新建名人、建筑、传说专题博物馆,形成地方特有的民俗文化.

纳入规划、统筹管理

把周边文物的保护纳入景区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在各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必须把周边文物保护放在重要的位置,要作为专项规划来加以编制、论证和报批,和景区内文物一并统筹管理,各级政府应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

加快发展、制度建设

加快发展周边文物保护法制和制度建设的步伐,2008年4,xxx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条例》.对于正确处理好新农村建设与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的关系提出了法律的依据.对古镇、古村落的保护制定保护规划法定图则.晋祠景区规划建设时,首先进行一次大规模文物普查,包括周边的古镇、古村落、古街.详细制定出《晋祠及周边文物的保护规划》,科学地划定文物保护等级和范围、保护内容和策略,协调好景区发展与周边文物保护的关系,把周边的文物保护纳入法制建设体系中.

拓宽渠道,开发旅游

拓宽保护资金的渠道,在文物保护实践中,遇到的困难主要是资金短缺,致使许多应该保护的石窟、石寺、古镇、古村落、古街不能实施真正意义上的保护,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保护事业作为一项投资大、回报较少的项目完全让政府负担经费也是有困难的.因此,必须拓宽保护资金的筹措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在不损害保护原则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古石窟、石寺、古镇古村、古街的文化内涵,开发商贸旅游,把周边文物保护同旅游发展相结合,依托晋祠旅游资源,发展富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产业,制定确实可行的方案,盘活地方经济,拓宽保护资金的渠道.

文物拆除异地重建方案范文 第五篇

国家法律——《文物保护法》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解析

《文物保护法》中对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的描述主要是第二章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条目,共 14 条,其中一共有 6 条涉及到了对建筑遗产的周边环境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有所涉及。按照条目针对内容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 历史文化名城—文化名镇—街区的规划保护(第 14 条)

该条目主要针对国家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体系建立,虽然没有明确关于周边环境的描述,但这种体系的建立与体系内的环境建设不可分割。文件中仅提及保护体系的申请和核实。

(2) 对遗产周边保护地带的建设控制环境整治(第 17、18、19 条)

关于周边的建设控制和环境整治是文物保护法关于周边环境的重点所在。就具体内容来看,周边控制建设(17、18 条)的描述为“建设工程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以及“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可以看出,其关于周边建设的控制仍然局限于文保单位本身的安全问题和风貌问题。而关于明确的周边环境问题仅限于污染:“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3)原址保护、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的相关规定(第 20、22 条)

对于原址保护、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的问题也与建筑遗产的周边环境有所关联,这一点前文已有所涉及。所谓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本身就是错误的做法,《文物保护法》在相关条目也对此做出批评和建议。但在具体规定中,关于原址保护并没有提到环境的保护,而是强调“避免拆除”。

《文物保护法》只是一个全国性具有法律效应的条例,其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描述很少,无法详细的介绍逐条内容,主要针对的也是政策指引。但从完整性而言,其关于周边环境保护整治的内容可以更加完善。主要在于:(1)应该增加关于非物质要素的保护内容,例如空间格局和文化习俗的保护。(2)建设控制区不应只涉及工程建设和遗产本体的保护,还应该考虑周边风貌的协调。(3)全篇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定集中在建筑本体和工程建设中,强调的几乎全是关于遗产本体“避免拆除和破坏”,而没有明确周边环境的价值和范围概念。

、对地方城市法规的解析

《文物保护法》是一个有法律效应的全国性文化保护行为准则和建议,其内容上涉及面较广,但并没有详尽的相关保护和整治的内容和规范条目。所以,各城市依据自身特色和综合情况陆续颁布了自己的地方法规。

地方城市法规是在《文物保护法》的指引下结合自身状况编订的关于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详细保护条例。其在各个层次和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首先是关于保护对象的确立较为完善。各城市的保护条例在保护对象的时间年限上都较为明确,而且着重针对了近现代建筑。同时,保护对象也不仅仅局限于建筑遗产本体,而是扩大到了风貌街区。其次是在法规中对于环境方面的保护也较为详细。比如各个地方法规都涉及到了风貌协调的概念,在高度、体量、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都有要求;提出了对周边灯光选择和建筑造型的协调;以及绿地、广场、公园等诸多方面,这些都是可取之处。此外,在管理、整修和利用以及法律责任上也较为详细,基本上涉及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

综合来说,地方的城市法规具有很强的执行能力。对于大多数法规来说,仍然没有明确关于单体建筑周边环境的条目,对于环境的保护仍然限制在历史街区和风貌区。如《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中,虽然保护对象是“控制保护建筑”,但有关周边环境的内容同样没有脱离“历史区域”的范围。其次是,有关历史文化和社会生活生产要素的保护仍然鲜有提及。同时,对保护区域的划定并不明确,缺少具体的范围和尺度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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