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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稿

竞争性谈判申请书(通用18篇)

日期:2024-10-31 17:41:52人气:下载文档docx

导读:更多申请书通常包括个人简介、学术/职业成就、个人经历和目标等内容,需要仔细组织和精确表达。通过阅读申请书范文,我们可以了解成功的申请者是如何展示自己的能力和经历的。竞争性谈判(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

更多申请通常包括个人简介学术/职业成就、个人经历和目标等内容,需要仔细组织和精确表达。通过阅读申请书范文,我们可以了解成功申请者是如何展示自己的能力和经历的。

竞争性谈判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确定成交的标准。竞争性谈判确定成交采用类似于最低评标价法的标准,即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而竞争性磋商确定成交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交。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对政府采购来说,除了应遵循《政府采购法》所确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外,还应考虑采购成本和采购效率,这是无法回避的两大问题,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中关于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规定,显然有缺陷。

首先,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将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规定为六种,是有道理且是符合实际操作要求的,设计多种采购方式正是兼顾了“公平、公正”原则和采购成本、采购效率问题。试想,假如政府采购只有公开招标一种方式,那么,采购1000元的打印机与采购1000万元的信息系统将付出同样的采购成本、得到同样的采购效率,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反观《74号令》中关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一些规定是有缺陷的,从中可以看到,在只有两个供应商进行实质性响应(或最终报价只有两个供应商)的况下,竞争性谈判势必无限制地将“采购进行到底”,也即陷入谈判—失败—再谈判—再失败…的困境中,这些规定显然没有考虑采购成本、采购效率问题。例如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第三十三条:“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其次,《74号令》第三十三条:“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的规定也过于苛刻,因为采购人、采购机构无法保证,在谈判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都愿意进行最终报价,也就是说,即使开始时有3个供应商进行了实质性响应也可能造成谈判失败,因为《74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却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法》也只要求参加谈判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即可,由此可见《74号令》的规定过于苛刻,造成不必要的采购失败而增加采购成本,降低采购效率。

竞争性谈判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含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主要指国防、安全等部门);。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管理监督,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办法;。

(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三)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四)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五)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资格;。

(七)确定并调整政府采购目录;。

(八)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九)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第八条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

第九条集中采购机关是指财政部门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而设立的专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组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

(二)受其他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标事宜;。

(三)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库,提供政府采购咨询;。

(四)办理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十条采购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机关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采用招标以外的其它采购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不得委托给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能力,并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中介机构资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段完成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财政部及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五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相应民事能力的中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具有良好的缴纳税款及社会保障规费的记录;。

(六)财政部及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外国供应商资格:

(一)经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或由省政府授权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性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合理地编制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考虑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凡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由集中采购机关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关代其采购。

第十八条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及服务,按照采购品目和单价单独编列,与部门预算一并编报。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交集中采购机关执行。

对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敖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政府采购计划。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详细品名、技术规格、数量、预算和资金构成、采购方式、采购时间、交货时间或开竣工时间、采购单位名称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凡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其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也是政府采购较为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它作为一种独立的采购方式,是除招标方式之外最能体现政府采购竞争性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所确认的、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我国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各地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对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许多地方已经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但从各地操作的情况来看,做法不尽一致,其规范化程度和效果也不尽相同。具体地说,集中采购机构在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时,应着重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准确把握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概念与含义。

谈判,是有关方面对有待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会谈。而在政府采购中,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的条件达成一项双方都满意的协议的过程。因此,可以说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就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从这个概念中可以看出,它有几个构成要素:一是参加谈判的主体必须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即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二是谈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三是谈判必须有供应商参与,且必须是多家供应商参与(通常不少于三家)。四是实施的过程是必须要通过谈判进行。五是最终的结果必须要谈判的基础上,从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中确定出成交供应商。

二、正确认识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性质和特点。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就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分别进行多轮讨价还价,就诸如货物制造、技术规格以及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价格、交易条件、其它相关条款等合同要件达成共识的艺术。由于谈判中的因素相互关联,谈判艺术要求谈判人要综合运用判断、谋略和相关常识。因此,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方案的细节进行面对面的商谈,而不仅仅是靠交换采购文件来实现。

与招标采购的对象的特点相比,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对象的特点具有特别的设计者或者特殊的竞争状况。此类采购对象很少能形成竞争的市场,也没有确定的价格。因此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对采购对象的制造、供应、服务的成本存在不同的估价时,就不可避免地要采用谈判方法。而在多家供应商参与的情况下,采用竞争的方式,通过多轮谈判报价,对各种采购因素及内容细节在谈判过程中均可以充分分析讨论,使总体方案报价更容易接近适当的价格,并常常能加以调整,以取得价格上的共同利益。

三、准确掌握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优缺点。

竞争性谈判,是在招标方式难以适用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方式,在特定的条件下,竞争性谈判采购较招标采购更能满足政府采购的目标。但竞争性谈判采购也有自己的优缺点。

优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凡特殊规格,经营的厂家不多,有时只有一家或很少的几家,竞争的对象少,采用谈判确定成交,比较合理;二是有利于紧急采购,及时供应某些方面迫切需要的物资和服务;三是能对一切条款内容细节进行详细洽谈,更容易达到适当的价格和一致的协议;四是可选择适当的对象,并兼顾供应商以往的业绩,确保采购安全,防范采购险;五是有利于政策性目标的实现或互惠条件的运用。

缺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无限制的独家谈判,容易造成厂家抬高价格;二是违反自由竞争精神,助长企业托拉斯垄断价格,阻碍工商业的发展;三是秘密谈判,容易给参与者或操作人员造成串通舞弊的机会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的条件,这个适用条件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适用的范围,即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对象主要是指货物或者服务。二是适用的情形,即竞争性谈判采购只适用四种情形,当出现这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时,法律允许不再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采购。这些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未达到法定数量,以及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其中招标失败有三种情况: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二是招标后有效投标供应商没有达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标供应商达到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进行重新招标也不会有结果且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主要是指由于采购对象的技术含量和特殊性质所决定,采购人不能确定有关货物的详细规格,或者不能确定服务的具体要求的,如电子软件开发与设计。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由于公开招标采购周期较长,当采购人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正当情况)急需采购时,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规定程序得到所需货物和服务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采购对象独特而又复杂,以前不曾采购过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明确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应遵循的原则。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首先应遵循政府采购的一般原则,即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还应着重注意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原则。谈判应保证适当的竞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与多家供应商(其数目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的竞争。遵循这项原则,还应注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是资格有效的供应商(有效主要是指符合采购人提出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需求,且满足谈判条件的供应商)。

(三)公平原则。指谈判文件所规定的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在谈判过程中,应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任何供应商进行歧视,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淘汰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

(三)保密原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某一供应商之间的谈判应当是保密的,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另外的任何人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它信息。

(四)事先公布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原则。指在谈判开始前,必须事先制定出谈判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在对供应商的谈判方案进行评审时,必须按照事先公布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进行,以避免评审过程的主观性。

六、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基本程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五个步骤:一是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是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是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是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是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在国际上也广泛流行,如美国、欧盟的政府采购法律或指令中,都规定了这种采购方式。从国外一些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与招标采购方式一样,都规定了相应的程序,使其在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下,规范地开展。

《政府采购法》(下文简称本法)第三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个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标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侯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立法目的。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在国际上也广泛流行,如美国、欧盟的政府采购法律或指令中,都规定了这种采购方式。

从国外一些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与招标采购方式一样,都规定了相应的程序,使其在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下,规范地开展。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也应该按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采取这种采购方式的原因及执行结果。

为推动政府采购改革,财政部在1999年4颁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也将竞争性谈判规定为我国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之一,但未明确具体程序。在实践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逐渐成为普遍使用的采购方式这一,因无章可循,执行程序不够规范,采购过程缺乏透明度,随意性较大,给政府采购制度带来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亟待规范。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主要含义,是明确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即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要按照下列五个步骤执行:

符合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一般采购金额较大,具有技术复杂、性质特殊和不确定性等特点,需要由一支专业队伍组织采购活动。为此,法律规定要成立一个谈判小组,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个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虽然与招标是两种不同的采购方式,但基本要求相同。采取招标采购方式的,要事先制定招标文件,同样,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也要在谈判活动开始前制定谈判文件。在谈判文件中规定好下列事项:谈判的具体程序,如谈判轮次及每个轮次的谈判重点;拟谈判的内容,包括技术规格、价格、服务等;合同草案,包括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和方式、资金支付要求、验收标准等;评定成交的标准(类似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明确谈判小组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及相关要求等。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谈判小组首先要规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然后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并邀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在给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时要提供谈判文件,作为供应商是否参加谈判决定时的参考依据。

在谈判活动中,为了维护谈判的公平和公正,谈判小组成员要作为一个集体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或者谈判小组成员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在谈判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了相同轮次的谈判后,为了更好地实现采购目标,谈判小组可以修改谈判文件,但涉及实质性变动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修改谈判文件的通知后,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参加谈判活动。

5.确定成交供应商。

基本程序是,谈判小组在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报价应当作无效处理。谈判小组要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进行评审,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报采购人。采购人从成交侯选人名单中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法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总的来说是原则性的,其中有许多问题未予明确,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如专家的资格条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如何形成谈判的轮次要求、成交结果是否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等。再如,按照本法规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如果开始谈判时供应商超过了三家,由于谈判文件作了实质性修改,有些供应商退出了谈判,一旦继续谈判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谈判是否应当继续进行,本法未作出规定。这些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国务院或财政部将另行作出规定。但在作出具体规定之前,采购人进行竞争性谈判,一定要选好专家,谈判小组要周密地制定谈判文件,并尽量邀请更多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增强竞争性。总之,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要注意提高谈判效率,保证采购质量。

竞争性谈判

谈判小组讨论、通过谈判要点谈判小组成员研究过采购文件及评标标准以后,在谈判小组组长的组织下讨论、通过谈判要点和谈判方式。谈判要点根据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当包含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等主要内容。

谈判围绕谈判要点,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逐家谈判一次为一个轮次,谈判轮次由谈判小组视情况决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澄清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谈判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和计算错误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加以澄清、说明或纠正,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变动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须经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后,由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如不签字确认即被认为拒绝修改并放弃投标)。

点评:对于实质性修改谈判文件这样一个重大决定,笔者认为“谈判小组过半数同意”不具有说服力,如引入修改宪法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的原则比较合适。要求谈判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是为防止某些供应商因未中标而恶意投诉,声称自己根本不知道谈判文件已做过实质性调整。

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中接到采购项目审批表后办理以下事宜:

(一)填制采购项目受理单,并登记编号;。

(二)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要求采购人提供采购项目技术资料;。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谈判文件包括:

(二)谈判内容,包括谈判项目的名称、数量等;。

(三)对供应商资质要求及需要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四)对谈判报价的要求;。

(五)谈判保证金交纳方式和金额等;。

(六)谈判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

(七)合同草案的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八)交货时间和售后服务;。

(九)验收及付款方式;。

(十)谈判时间、地点。

四、确认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经采购单位审核无误,由项目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谈判文件经采购单位审核无误后,由采购中心负责人签发,并报政府采购办公室、纪检委备案。

六、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一)会前准备工作。

2、布置谈判会场及准备会场所需设备;。

3、准备开标评标工作所需资料,包括报到薄、谈判记录等;。

4、谈判供应商报到、交纳谈判保证金;。

(二)谈判会议的程序。

1、采购中心主持谈判会议;。

2、与会人员签到并在指定位置就座;。

4、收缴通讯工具;。

5、谈判供应商抽签决定谈判顺序;。

6、由采购单位负责人介绍谈判项目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

谈判会议过程由采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谈判小组成员按抽签顺序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第一轮谈判。

1、供应商提交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2、供应商介绍企业基本情况;。

3、谈判小组就采购项目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4、谈判小组对谈判结果进行汇总,统一采购项目标准,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由主持人当场宣读谈判结果。

(五)谈判小组成员、采购人、监督人员应当在谈判会议记录上签字。

八、发布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敖汉政府采购网站和有关信息媒体上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九、质疑答疑。

十、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按谈判结果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采购人、中标供应商、采购中心、采购办各一份。

十一、退投标保证金。

采购中心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或将其转为履约保证金。

十二、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谈判结束后,采购中心将谈判过程资料一并整理存档,整理的资料包括:政府采购申请表、审批表、采购项目受理单、委托代理协议、谈判邀请函、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供应商资质及业绩证明文件、报道簿、谈判小组人员名单、谈判纪要、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致湖南北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属夏季制服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特邀请贵单位参加。有关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夏季制服采购项目。

二、谈判项目的内容及要求。

详见《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季制服采购文件》。

三、报名需知。

无论谈判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谈判对象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无论谈判结果如何,公司均无向谈判对象解释其成交或未成交原因的义务,不退还响应文件。谈判对象同时对谈判的相关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四、领取谈判文件时间、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间及谈判时间和地点。

(一)领取谈判文件时间、地点。

受邀参与本次谈判的公司者必须在20xx年10月12日(星期四)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授权书(原件)到湖南省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领取谈判文件。

(2)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间。

谈判者必须在20xx年10月14日(星期六)前派专人将谈判响应文件送至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谈判时间和地点。

本项目将与20xx年10月15日(星期)9时在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19会议室进行竞争性谈判,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xxxxx。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竞争性谈判会议纪要

受xxx委托,xxx集中采购中心拟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xxx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作业单位,欢迎具有相关资质的投标人按照本邀请书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

一,主要内容。

1,采购编号:xxx[]19号;。

2,项目名称:xxx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作业单位采购项目。

3,主要内容: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四川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和甘孜州国土资源局有关文件要求,开展泸定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地籍调查的标准和泸定县的具体技术要求,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实地调查,测绘每一宗村级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权属,位置,面积和四至范围及农户的基本信息,形成土地权属登记发证的全套材料,通过专业软件出图,自动量算面积,制作有关表,卡,图,证,并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信息系统数据库,整理登记发证档案并入库.

4,获取谈判文件时间,地点;。

地点:xxx集中采购中心.

谈判文件300元/份(谈判文件售出后不退,谈判资格不能转让).

5,谈判及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时间:xx年11月17日10时30分。

6,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全女士1320xxx5766qq:365xxx221。

7,谈判及递交谈判文件地点:xxx驻成都办事处会议室现场递交谈判文件.

8,项目完成时间:于xx年12月20日前完成全县农村村级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约1.7万农户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并建立信息系统数据库.

9,交付成果地点:xxx国土资源局.

1,适用范围:。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邀请书中所叙述的泸定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作业单位采购项目.

2,谈判双方:。

(1)由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谈判小组.

(2)由采购中心邀请参加谈判的投标人.

3,有关要求:。

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报价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报价原则:(1)满足需求原则.参加谈判的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必须满足谈判文件中所规定的实施要求.对于没有满足或不符合要求的报价,将视其为无效报价.

(2)泸定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作业单位采购项目最高预算控制价为80万元(包含所需外业测量,资料收集,制作表,卡,图,证,数据库建立等一切费用),资金来源为县财政投入.

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在取得竞争性谈判文件时需提交贰万元整人民币的谈判保证金.提交方式:本地采取银行转帐形式,外地采取电汇形式交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泸定县支行,帐号:574101040005847,户名:泸定县国土资源局).

(2)在谈判开始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投标人,采购中心将予以拒绝.

(3)未中标投标人的谈判保证金,采购单位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个个工作日内退还.

(4)中标人的谈判保证金,在其按规定签定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

(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b.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定合同后,未按时和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7,报价文件的制作。

(1)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准备报价文件(一式二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封面上标注“正本”,“副本”字样),若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2)报价文件正本需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书写或打印.由参加谈判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必须将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报价文件中.

(3)除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报价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在修改错漏处签字并盖章.

(4)报价文件的'制作应使用中文,用非中文印刷的技术资料,资格资质证书等,应提供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5)报价文件中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除谈判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一律用公制.

(6)报价超过最高预算控制价的为无效报价.

8,报价文件的递交。

(1)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应将其报价文件封装在一个密封袋中,并在封面及密封袋上注明谈判项目名称,编号和单位的名称及地址.

(2)密封袋贴封条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接缝处加盖齐缝章.

(3)如果报价文件未按上述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及盖齐缝章的,采购中心将拒收.

(4)报价文件由各参加谈判的投标人代表在规定的谈判时间以前带至谈判地点.

(5)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开始时间,采购中心拒绝收超过递交报价文件规定时间的报价文件.

9,付款。

在与xxx国土资源局签订该项目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首付款,由中标人按照要求完成全县农村村级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约1.7万农户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并建立信息系统数据库工作.

项目验收后泸定县国土资源局将采购合同和《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交xxx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审核,采购中心出具《验收结算书》.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股根据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审核后的合同和验收结算书支付合同总额的60%;剩余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自项目验收后一年内无任何质量事故,满一年的当月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10,履约保证金。

(1)在收到xxx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的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应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为合同总金额的10%.

(2)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与谈判保证金的缴纳方式相同.

(3)如果中标人未按时或未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中心将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4)合同履行完毕,经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中标单位凭《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和电汇收据到采购单位退履约保证金.如中标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或提供的货物验收不合格,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资格要求。

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备测绘资质丙级以上(含丙级,含地理信息系统资质);。

7,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项目要求。

1,制作所有表,卡,文,图,证及提供登记发证全套材料;。

2,按要求进行人员培训,权属调查及地籍测绘;。

3,整理所有登记发证档案材料并入库;。

4,数据库建立,维护与培训.

五,报价文件。

参加谈判的投标人需按以下格式和要求编制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应有目录,并标明页次):。

1,参加谈判的投标人简介;。

2,投标函(格式见附件);。

3,参加谈判的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公章);。

(2)经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公章);。

(7)具备的丙级以上(含丙级)测绘资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公章);。

(9)确保投入本项目的正式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的承诺书原件;。

(10)参加谈判的投标人所获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公章).

竞争性谈判会议纪要

竞争性谈判会议纪要应该如何记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竞争性谈判会议纪要,欢迎阅读!

20xx年4月16日,区重点办在建设大厦615会议室召开贾汪区旱厕改造工程监理、督公湖漂流庄工程地面附着物清理竞争性谈判会议。

区竞争性谈判专家组鲁卫、王福全、常德伟,区代建中心卢东旭,南京国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王千、徐州方圆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贺涛涛、徐州公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黄文龙参加了谈判会。

鲁卫主持谈判会并就竞争性谈判要求作以说明。监理项目要求监理人员配备为:总监1人,其他人员符合相关规定及委托方需要。监理工程师应对所监理工程项目进行造价管理,其监理工程项目工程变更不得超过5%(经区政府批准的变更部分除外),超过5%部分每超1%扣监理公司监理服务费5%。监理人员不按要求到位,每发现一次按每人每次扣监理费1%;工程出现严重质量责任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行为发生的,不支付监理公司监理费用或按比例扣减监理费用,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清除出贾汪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理市场;付款方式为:工程监理队伍进场一个月后付合同款的20%(工期在3个月以内的工程,进场即付20%),工程完工付合同款的60%,剩余合同款的20%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支付意见。如监理公司达不到竞争性谈判要求,由区代建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重点办核实后按程序予以处理。附着物清理评估计费标准为:评估总价500万元以下的评估费用按总评估价的3‰计取,评估费用不足3000元的,补足3000元;评估总价超过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超过500万元部分按评估价的2‰计取;项目要求评估工程量误差不超过审计的2%。

卢东旭介绍了旱厕改造工程项目有关情况;鲁卫介绍了附着物清理工程项目有关情况。

施工合同。

总价的10‰(千分之拾)中选贾汪区旱厕改造工程监理项目;督公湖漂流山庄工程地面附着物清理项目由徐州公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选。

一、参会单位:。

二、评标时间:年月日午。

三、投标地点:。

1、主持人(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发言:。

(1)介绍参会人员;。

(2)介绍工程概况及要求;。

(3)宣布工程最高限价。

2、区教育局监察室人员发言:。

(1)招投标工作纪律要求;。

3、区教育局计财科人员发言:。

(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资料、材料、工艺)。

(2)施工安全:(乙方人员、师生、校产)。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监审组验证各投标申请人资质情况:。

5、第一轮报价情况:。

6、第二轮报价的最高限价:。

7、第二轮报价情况。

8、评标小组意见:。

9、学校根据评标小组意见确定的中标单位:。

2月24日,贾汪区光明棚户区改造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政府905会议室召开贾汪区光明小区安置房水电安装及高层消防工程竞争性谈判会议。区政协副主席蔡成立,区竞争性谈判专家组马月兵,区住建局张正军、顾伟、李平、李露,区审计局高翔,公安分局郑北京,江苏希地环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褚聂、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友坤参加了谈判会。

蔡成立主持谈判会并就竞争性谈判要求作以说明。要求投标企业承诺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工程工期。因仅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企业在会议前缴纳了工程履约保证金共计贰佰捌拾万元,故本次会议主要与该企业所提出的招标控制价产生的疑问展开谈判。该企业提出了以下几点疑问:

1.所有控制箱(各种表箱)无表箱四周堵、砌、抹工程量;。

2.对于暗埋线管存在不通或漏埋的如何处理(无暂列金额)。

4.苏建函价【20xx】102号人工费调整已出,以后是否执行调整?

对于该企业提出的疑问,经过谈判小组研究决定给予以下回复:

1.对于施工企业提出1、2项不可预见的费用,考虑风险共存,结算时不予结算。在财评的基础上再下浮2%。

2.苏建函价【20xx】102号人工费所做出的调整,给予调整并执行。

3.存在漏项、变更的部分据实结算。

工程履约保证金在施工方履约进场后退还1/3、工程形象进度至50%退还1/3,工程完工后退还1/3。工程工期需满足委托方要求。中标价为标底评审价下浮2%。付款方式为:工程形象进度至50%支付总款的30%,工程完工付款至总款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支付至总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付清)。

经过竞争性谈判,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选贾汪区光明小区安置房水电安装及高层消防工程。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方式中的一种,《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其成交原则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在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时,各地对该成交原则的实际运用,存在较大差异。归纳而言,主要有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性价比法、分值达标准入法、适当分值调节法等。笔者拟对这几种方法逐一进行分析。

竞争性谈判技巧

1、参与谈判的服务提供者的数目应足够多!

2、采购者必须将与谈判有关的所有资料平等的发送给参与谈判的所有服务提供者!

3、谈判应保密,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对外透漏与谈判有关的信息、资料!

4、谈判结束后,采购者应要求剩余的所有服务提供者最迟在某一日期前提出最佳和最后投报价,并在次基础上选定中选者!

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致:就其所属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特邀请贵单位参加。有关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租项目。

二、谈判项目的内容及要求

详见《房屋招租竞争性谈判文件》。

三、报名需知

无论谈判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谈判对象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无论谈判结果如何,公司均无向谈判对象解释其成交或未成交原因的义务,不退还响应文件。谈判对象同时对谈判的相关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四、评审原则和方法

按综合评分法,综合得分最高的为预中选承租户。

五、购买谈判文件时间、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间及谈判时间和地点

(一)购买谈判文件时间、地点

有意向参与本次谈判的承租者必须在20xx年月日(星期)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授权书(原件)到购买谈判文件。

(二)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间

承租方必须在年月日(星期)前派专人将谈判响1

应文件送至房间。

(三)谈判时间和地点

本项目将与年月日(星期)时在进行竞争性谈判,承租方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

(四)联系方式

二〇一x年2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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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

谈判前,采购人员必须了解所采购产品的基础知识、市场及价格行情、供需情况状况、本企业情况、本企业所能接受的价格底线与上限,以及充分了解供应商的基础数据,如销售额、市场份额、品类表现、毛利分析,进行充分的横向及纵向的比较。

对产品的深入了解,对对方信息的准确掌握,用事实说话,以数据和分析支持以及专业的职业素养,是在谈判中占据有利地位的前提。同时,要把各种谈判条件按照优先顺序列出,在谈判时随时参考,不遗不漏。

2、确保谈判有效性,只与有权决定的人谈判。

谈判之前,最好先了解和判断对方的权限,采购人员接触的对象可能有:业务代表、业务各级主管、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甚至董事长,依供应商的大小而定的。这些人的权限都不一样,采购人员应尽量避免与无权决定事务的人谈判,以免浪费自己的时间,同时也可避免事先将本企业的立场透露给对方。同时,不要单独与一群人谈判,在谈判中,人数与级别与对方应该大致相同。

3、尽可能进行主场谈判,占据地利优势。

在主场进行商务谈判,最大的目的其实是在帮助采购人员创造谈判的优势地位。在国际商务谈判中,日本人把主场谈判发挥得淋漓尽致。因为在自己的地盘上谈判,除了有心理上的优势外,还可以随时得到其他同事、部门或主管的必要支援,同时还可以节省时间和旅行的开支,提高采购员自己的时间利用率和工作效率,而且,对于几百几千公里的远距离谈判,主场谈判可以有效地避免水土不服对身体、精神造成的影响。

4、控制情绪,不要轻易表露态度。

在谈判中,双方的期待值会决定最终的交易条件,所以有经验的采购员,无论遇到多好的价格条件,都不过度表露内心的看法。对供商第一次提出的条件,有礼貌地拒绝或持以反对意见,从而使对方产生心理负担,降低谈判标准和期望。但是,一定要避免谈判破裂,不要草率决定。有经验的采购人员,不会让谈判完全破裂,要成为一个好的倾听者,同时也要对方的立场说话。很多人误以为在谈判时,应赶尽杀绝,毫不让步。但事实上大部分成功的谈判都要在和谐的气氛下进行才可能达成。在相同交涉条件上,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说明,往往更有说服力。

5、以退为进,集中突出自身优势。

如果自身的条件不足以让对方提起继续谈判的兴趣,如年采购额不及对方一个月销售额的零头,或是供应商是某一领域的绝对专家和领导者,那么采购就需要告诉对方采购方目前及未来的发展及目标,让供应商对产生兴趣。要不断强化采购额、市场占有率、预期市场增长率等信息,尽可能达成双方都能满意的预期。

竞争性谈判技巧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方式中的一种,《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其成交原则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在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时,各地对该成交原则的实际运用,存在较大差异。归纳而言,主要有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性价比法、分值达标准入法、适当分值调节法等。笔者拟对这几种方法逐一进行分析。

有的采购单位把性价比法运用到竞争性谈判的评审中来,评审时先把价格因素除外,将有效谈判响应文件中的符合采购需求、技术质量、信誉服务等各项因素评分量化汇总得分,并除以该谈判供应商的最终谈判报价,以商数最高的供应商为候选成交人或成交人。这种方法表面上看不太符合最低价中标原则,但在所有合格投标供应商中,如果除价格因素以外其他因素的总得分都相同,那么肯定是最终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能够成为成交人,因而是符合竞争性谈判成交原则的。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xx】2号文)中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因此,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竞争性谈判成交供应商,显然是违反规定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且不说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便技术不很复杂或者性质不很特殊的采购事项,如果均采用简单的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成交原则中的"符合采购需求"条款不难理解,但如何界定"质量和服务相等"这样两个非常重要的并列条件,需要经过项目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要求,针对性地审阅所有谈判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逐一比较和分析各谈判供应商提供的书面资料,是否存在质量和服务不相等的情况,如确实存在,尽管各供应商均满足了采购需求,但由于质量和服务不相等自然而然就产生了评比上的级差,如果此时不加以甄别,继续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显然是有失公允的。

这种方法是在编制谈判文件时明确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的分值,评标过程中评委对完全响应的谈判供应商就商务、技术两部分进行量化打分,谈判供应商的总得分不得低于某个设定值,低于该值的不得继续参与评比和推荐,对所有高于该值的供应商统计结束后,评委选择其最终报价最低的'作为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举例说明:某项目的商务及技术的分值分别为35分、65分,总计100分,供应商所得总分值不得低于75分标准值,参与该项目的谈判供应商有w、x、y、z4家,按照评分规则由3位评委打分,3位评委的打分加权平均后,w、x、y、z的平均得分分别是78分、69分、84分、95分,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程序进行到这里,只有w、y、z能继续参与谈判和评比,并以最终提出最低报价的作为成交供应商。

首先,明确采购需求,谈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须符合采购需求。

其次,对质量和服务设置适当分值,同时统一设定每分值所代表的货币金额,以此在谈判过程中对最终投标报价调节:评审过程中由谈判小组的评委根据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分值,比较各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分别进行打分,各评委打出的分值加权平均后为各供应商最终得分,各供应商最终得分值乘上每分代表的货币金额在最终报价中予以扣减,扣减后的金额作为最终的评比报价,评比报价最低的作为成交供应商。需要说明的是成交价仍然是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而不是评比报价。

举例说明:质量和服务两个方面的分值为20分,参与某项目的谈判供应商有3家,分别是x、y、z,按照评分规则由3位评委打分,再将3位评委的打分加权平均,x、y、z3家单位的平均得分分别是17分、19分、13分,3家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分别为20万元、18万元、16万元,那么,3家供应商的评比报价分别是:11.5万元(20-0.5x17)、8.5万元(18-0.5x19)、9.5万元(16-0.5x13)。

最后,谈判小组根据评定规则确定评比报价最低的y即是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府采购适用单位。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购置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和服务的区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均应纳入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机构。

为了使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实施采购和监督两分离,拟成立两个机构。

(一)成立“杨陵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编制3人,设主任一名,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主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监督协调工作。

(二)成立“杨陵区政府采购中心”,中心为财政局下属全额事业单位,编制3人,设主任一名,人员由财政局内部调配。采购中心在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全区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政府采购机构工作职责。

(一)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是:

采购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采购的管理、领导协调机构,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制定颁布采购政策、制度,听取政府采购工作汇报,解决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为采购管理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工作职责是:

1、拟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有关法规制度的解释;。

2、制定集中采购范围,发布《政府采购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

3、负责审批采购单位采购计划;。

4、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建立供应商档案;。

5、确定招标方式;。

6、负责资金结算。

(三)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职责是:

1、依据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2、根据相关法律,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

4、公布招标结果,负责签订招标合同,参与招标商品或劳务的验收;。

5、协助办理资金结算。

四、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信用的原则,旨在节约资金,提高效益。

五、政府采购的方式。

依据《政府采购法》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一次采购量较大,供应商超过三家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对于采购范围受限制的,采用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未成立或技术性复杂的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来源单一的采购。

(五)询价:适用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是政府采购中普遍运用的一种采购。

六、政府采购程序。

(一)采购单位根据资金落实情况编制采购计划,5万元以上报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5万元以下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审批后交采购中心。

(二)采购中心依据采购计划,采用招标、询价等方式组织采购。

(三)采购单位或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四)采购单位会同采购中心对采购的工程、货物进行验收。

(五)采购办依据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办理资金结算。

七、政府采购范围。

(一)货物: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通讯工具、空调、电冰箱、电视机、音响、传真机、高级照相机、摄录机、机动车辆及办公设备、教学科研设备、医疗器械等由采购中心统一采购。日常办公用品由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后定点,单位自行采购。

(二)服务:公务用车的保险、加油、维修、公文印刷、来客接待、会议由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定点,单位自行采购。

八、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采购资金来源: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负责落实,资金落实后报采购办。

(二)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由采购办设立专户进行资金管理。凡符合采购条件,由单位将资金划入采购办专户,待采购完成后办理支付。节约的资金按原渠道返回,不足部分由单位补足。

九、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采购办、采购中心应依据采购法、会计法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各负其责。

十、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采购行为,督促采购人员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同时采购中心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十一、法律责任。

(一)采购单位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而不进行政府采购,擅自进行采购的,区会计核算中心有权拒付资金,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机构、招标机构的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等不正当行为的,依《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文严肃处理。

本方案自20xx年11月1日起实施。

竞争性谈判流程

受xxx委托,xxx集中采购中心拟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xxx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作业单位,欢迎具有相关资质的投标人按照本邀请书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

一,主要内容。

1,采购编号:xxx[2010]19号;。

2,项目名称:xxx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作业单位采购项目。

3,主要内容: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四川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和甘孜州国土资源局有关文件要求,开展泸定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地籍调查的标准和泸定县的具体技术要求,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实地调查,测绘每一宗村级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权属,位置,面积和四至范围及农户的基本信息,形成土地权属登记发证的全套材料,通过专业软件出图,自动量算面积,制作有关表,卡,图,证,并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信息系统数据库,整理登记发证档案并入库.

4,获取谈判文件时间,地点;。

地点:xxx集中采购中心.

谈判文件300元/份(谈判文件售出后不退,谈判资格不能转让).

5,谈判及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时间:xx年11月17日10时30分。

6,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全女士1320xxx5766qq:365xxx221。

7,谈判及递交谈判文件地点:xxx驻成都办事处会议室现场递交谈判文件.

8,项目完成时间:于xx年12月20日前完成全县农村村级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约1.7万农户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并建立信息系统数据库.

9,交付成果地点:xxx国土资源局.

1,适用范围:。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邀请书中所叙述的泸定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作业单位采购项目.

2,谈判双方:。

(1)由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谈判小组.

(2)由采购中心邀请参加谈判的投标人.

3,有关要求:。

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报价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报价原则:(1)满足需求原则.参加谈判的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必须满足谈判文件中所规定的实施要求.对于没有满足或不符合要求的报价,将视其为无效报价.

(2)泸定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作业单位采购项目最高预算控制价为80万元(包含所需外业测量,资料收集,制作表,卡,图,证,数据库建立等一切费用),资金来源为县财政投入.

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6,谈判保证金。

(1)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在取得竞争性谈判文件时需提交贰万元整人民币的谈判保证金.提交方式:本地采取银行转帐形式,外地采取电汇形式交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泸定县支行,帐号:574101040005847,户名:泸定县国土资源局).

(2)在谈判开始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投标人,采购中心将予以拒绝.

(3)未中标投标人的谈判保证金,采购单位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个个工作日内退还.

(4)中标人的谈判保证金,在其按规定签定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

(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b.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定合同后,未按时和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7,报价文件的制作。

(1)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准备报价文件(一式二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封面上标注“正本”,“副本”字样),若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2)报价文件正本需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由参加谈判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必须将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报价文件中.

(3)除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报价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在修改错漏处签字并盖章.

(4)报价文件的'制作应使用中文,用非中文印刷的技术资料,资格资质证书等,应提供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5)报价文件中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除谈判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一律用公制.

(6)报价超过最高预算控制价的为无效报价.

8,报价文件的递交。

(1)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应将其报价文件封装在一个密封袋中,并在封面及密封袋上注明谈判项目名称,编号和单位的名称及地址.

(2)密封袋贴封条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接缝处加盖齐缝章.

(3)如果报价文件未按上述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及盖齐缝章的,采购中心将拒收.

(4)报价文件由各参加谈判的投标人代表在规定的谈判时间以前带至谈判地点.

(5)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开始时间,采购中心拒绝收超过递交报价文件规定时间的报价文件.

9,付款。

在与xxx国土资源局签订该项目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首付款,由中标人按照要求完成全县农村村级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约1.7万农户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并建立信息系统数据库工作.

项目验收后泸定县国土资源局将采购合同和《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交xxx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审核,采购中心出具《验收结算书》.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股根据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审核后的合同和验收结算书支付合同总额的60%;剩余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自项目验收后一年内无任何质量事故,满一年的当月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10,履约保证金。

(1)在收到xxx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的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应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为合同总金额的10%.

(2)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与谈判保证金的缴纳方式相同.

(3)如果中标人未按时或未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中心将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4)合同履行完毕,经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中标单位凭《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和电汇收据到采购单位退履约保证金.如中标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或提供的货物验收不合格,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资格要求。

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备测绘资质丙级以上(含丙级,含地理信息系统资质);。

7,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项目要求。

1,制作所有表,卡,文,图,证及提供登记发证全套材料;。

2,按要求进行人员培训,权属调查及地籍测绘;。

3,整理所有登记发证档案材料并入库;。

4,数据库建立,维护与培训.

五,报价文件。

参加谈判的投标人需按以下格式和要求编制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应有目录,并标明页次):。

1,参加谈判的投标人简介;。

2,投标函(格式见附件);。

3,参加谈判的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公章);。

(2)经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公章);。

(7)具备的丙级以上(含丙级)测绘资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公章);。

(9)确保投入本项目的正式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的承诺书原件;。

(10)参加谈判的投标人所获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公章).

文档为doc格式。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主要采购方式,但因公开招标的一些限定性,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及询价也是用到的政府采购方式。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供你阅读参考。

所谓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潜在的不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人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

的一种采购方式所谓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内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待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依据符合采购需求、售后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货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首先,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其次,投标人的广泛竞争。最后,专家评定的权威性。

首先,公开招标的周期要求。其次,中标人的评标依据。最后,供应商的数量要求。

首先,公告时间的自定性。其次,双方谈判的有效性。最后,招标过程的可控性。

第一,多次谈判带来哄抬价格。第二,企业竞争的局限性。

在现行高校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高校设备采购方式主要依据教委和财政对采购预算批复的形式而定。第一,批复为直接支付项目均需进行公开招标。第二,批复为授权支付的项目。鉴于以上规定,高校应本着高效、节约的原则,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切忌专找“擦边球”。

竞争性谈判这个概念是从《政府采购法》里出来的,用政府采购法来解释,区别就是适用范围和招标流程上有区别,内容很多在这里只能简单讲讲: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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