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1-21 10:51:05人气:下载文档docx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赠与合同种类有哪些篇一聘用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和调节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和手段,必须有期限的规定,才能体现聘用双方的自主权利,充分发挥专门技术和管理能力,这是聘用关系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主要原因。选择合理的劳动合同期限,有利于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意见》,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相比,聘用合同取消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工作年限较长的人员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保护性规定。 根据聘用合同期限的不同,可将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和特殊照顾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合同的有效时间,起于合同生效之日,终于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时。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合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 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它是指合同中明确规定其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后即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必要,,聘用单位可与受聘者续订。 这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把完成某项工作、项目、课题或工程等的时间作为聘用合同起始和终止条件,该项工作开始之日即是合同生效之日,该项工作结束之日即是合同终止之日。这种合同实际上是有期限的聘用合同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完成一定工作的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于工作范围明确、工作量具体的某些事业单位正常运作外的工作任务,劳动报酬一般根据完成工作的复杂程度,技术含量高低以及工作量的大小来确定。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 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 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另外,也根据聘用合同当事人一方人数的多寡不同分类,根据合同当事人一方人数的多寡不同,可将聘用合同分为个人聘用合同和集体聘用合同,个人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某一受聘人员之间在确定聘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通常所讲的聘用合同一般均指个人聘用合同;而集体聘用合同(通常称集体合同) 则是工会代表本单位劳动者群体与用人单位行政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国的该《意见》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在美国,已经有教师工会代表教师跟校方签订教师聘用合同,并且有相当完备的法律规定,美国的教师聘任合同形式多样,有长期性合同、短期合同和一年期合同的个人合同,也有教师集体合同,即通过教师工会的力量来积极主动有力地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赠与合同种类有哪些篇二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租赁可以划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等。 根据法律对租赁是否具有特殊的规定,可以将租赁划分为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特殊租赁是相对于一般租赁而言的,指法律有特别要求的租赁,例如。房地产管理法律对房地产的租赁、海商法对船舶的租赁以及航空法对航空器的租赁等都有特殊的规定。 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可以划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间,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则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但是,无论是否约定租赁期间,租赁期间都受法定期间的限制。 赠与合同种类有哪些篇三在《合同法》颁布之前,中国立法对赠与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可知 “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在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对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存在争论,最终合同法抛弃了要物性与诺成性的争论,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 据此,有学者认为“中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区分书面赠与和口头赠与,但不包括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原则上规定为实践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中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以赠与财产的移交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运输合同 关于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者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以托运单、提单代替书面运输合同的,因承运人往往需要收取货物并核查后才能签发提单或在托运单上盖章,故这类合同应为实践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客运合同为实践合同,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为,第一如果认定运输合同为实践合同,则承运人在同意托运而未实际交付货物前,合同并不生效。即使其后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不予接受和托运,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对托运人是极不公平的,会严重影响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同样,若托运人不交付货物,即使承运人已为托运作了准备,也不能追究托运人的违约责任,则会影响承运人的营业。将运输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符合了现代化社会中专业化的要求,保护了托运方和承运方的共同利益。第二,提单和客票并不是合同的标的物,而只是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因此不能将提单和客票的交付视作运输合同生效的条件。综上所述,运输合同应为诺成合同。 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合同。既然将这两类合同归为实践合同则这两类合同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规定。但却未发现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唯一使这两种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相区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这种共性的缺乏与特征的存在颠倒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而且,中国合同法中对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规定有所不同。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 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为将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相冲突,所以建议修改中国《合同法》第367条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赠与合同种类有哪些篇四1、 技术合同的主体是拥有、使用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平等的当事人。所谓“平等的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技术合同内容涉及国家为鼓励科学发展、技术进步和扶持技术市场,在财政、信贷、水手和奖励等方面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的贯彻和实施。因此,技术合同不仅要遵守有关技术交易的一般法律,也不得违背国家对技术交易制定的各种鼓励或限制政策。 5、 技术合同的种类很多,而且各种合同还经常互相重叠交叉。《合同法》根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特点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将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4类。下面分别对这4类技术合同做一简单介绍。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技术转让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技术咨询合同中约定对咨询报告和意见的验收或者评价办法。委托人是否采纳以及如何采纳受托人的咨询报告或者意见,由委托人自行决策。受托人对委托人实施咨询报告或意见所受到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对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派生完成的或者后续发展的技术成果,归属和分享的原则是:谁完成谁拥有;允许当事人做特别约定。 技术服务合同: 赠与合同种类有哪些篇五本站合同范本频道总结了销售合同种类 1、产品订货合同:指生产企业按计划或市场需求,与购货单位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 3、经销合同:指生产企业与经销商企业签订的转让产品所有权的销售合同。 4、代销合同:指生产企业与代销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 5、联销合同:指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指生产企业与经销商企业之间签订的联合经销合同。 7、新产品试制合同:指生产企业按照社会需要或用户要求试生产新产品而签订的合同。 8、工艺性协作合同:指生产企业承担用户某项加工工艺协作与用户签订的合同。 9、劳务合同:指生产企业承揽用户的劳务项目签订的合同。 10、租赁合同:指企业出租各种设备或工艺装备签订的合同。 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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