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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2024年转包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实用5篇)

日期:2024-11-05 17:31:32人气:下载文档docx

导读: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转包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篇一该问题涉及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

随着法律观念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合同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转包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篇一

问题涉及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问题。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1.身份性。只有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身份,才有权利享有宅基地使用权。2.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可无偿取得。3.有限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4.无使用期限限制,在理论上,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取得,使用权人可一直使用下去。但是,如果宅基地使用权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村民可通过重新分配获得宅基地。

我国虽然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可自由处分。根据房地一体的规则,尽管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可以转让,但它可以随着房屋一同转让。如果村民自愿将其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村民,由于双方的身份同一,可以认定这种转让行为有效。但是,如果村民将其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城镇居民,由于双方身份不具有同一性,而且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城镇居民不得享有,因此,一旦城镇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房屋,就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房屋纠纷,法院应判决买卖行为无效。

不过,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就政策而言,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房屋的确有据可依。比如,56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这样来看,目前国家的政策是明确反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房屋。

具体到本案,身为城镇居民的李某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使用农村宅基地,李某与肖某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了以上土地管理规章关于宅基地使用的主体只能是农村村民的规定,属无效行为,并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应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被告肖某将购房款8万元返还给原告李某;原告李某返还农房一幢于被告肖某。

转包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篇二

案情:

甲原为某国家机关一位局级干部,承租单位一套五居室楼房,由甲与其妻乙共同居住,甲于1995年2月去世,该房由其妻乙居住,承租人变更为乙,此时,乙的女儿丙为照顾母亲亦搬入此房居住。11月,单位依照国家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乙申请购房,单位同意并预收了乙购房款及维修基金共2万余元,在产权证未办完时,乙即于1月去世。6月单位以无共居人为由终止了此房购房决定,井要求丙腾房,丙却要求继承此房,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评析:

众所周知,公民购买商品房,付款后,办完产权登记续,取得产权证,所买房屋便成为私人财产,依法可以发生继承等。而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已交购房款但未办理产权证之前死亡的,其购房行为是否有效?对此问题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依据民法的有关规定,购房行为系要式法律行为,只有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完登记手续后,购房行为方能生效,乙只向单位交了购房款,但其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还未发生转移,双方房屋买卖关系不成立,故丙要求继承该房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种意见:乙购房手续齐全,其交了购房款,单位亦同意其买房并收了购房款,双方购房协议已实际成立,(乙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未及时办理产权证,责任在单位,不在乙,单位不应单位方作出终止购房决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公有住房买卖在我国尚属一种新情况,处理这种纠纷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对公有住房买卖,不宜完全按要式法律行为确认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单位同意乙买房并收了其购房款,表明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已达成合意,所以双方购房合同已经成立并实际履行。《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使合同产生拘束力,从而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利益,如合同不能生效,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依法律规定,合同的生效条件为:(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具有一般生效要件,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依照其规定,这里的批准登记手续是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也就是所谓的要式法律行为。不动产和法律规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所有权的转移须依法办理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本案中乙与单位的购房合同已经成立是个不争的事实,对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一般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以后才能主效,但对公有住房这种带有福利性质的买卖,合同何时生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应适用公有住房改革与买卖的有关政策性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应认定该案中双方所签购房合同成立并且已生效。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当事人任何一方因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中乙已交了购房款,依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单位本应履行售房义务却单方终止了购房合同,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有权选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既然乙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作为违约方,单位应继续履行售房行为。

二、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

[1][2]

转包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篇三

在我们公司劳动合同“赔偿责任”里规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招聘费用、产生的经济损失、还有培训费用。所以在合同期内辞职需要支付3000元违约金,这样违法吗。如果违法,但我们以前签了,这项条款还有效么。

[签署公司不合理劳动合同,这份合同是否有效?]

转包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篇四

刑事上构成了诈骗罪,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是否有效?答案是借款行为构成诈骗,借款合同不当然无效。近日,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诈骗犯罪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有效,并判令被告李芝返还原告王荣兴借款29万元。

4月11日,会泽县金钟镇盈仓社区的村民李芝以资金紧张等借口为由,向同村村民王兴借款29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初,李芝因涉嫌诈骗罪被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支付高额利息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并将骗得的用于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遂判决李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芝被送至云南省曲靖监狱女子监区服刑。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确认了王兴系该诈骗案的受害人之一,并证实王兴曾经借款29万元给李芝。在李芝被提起公诉前后,王兴就多次催要,李芝均以各种借口拒绝偿还借款。万般无奈之下,王兴将尚在监狱服刑的李芝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其借款。

11月,法院依法审理了王兴诉李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庭审中,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成为了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人认为,被告李芝的借款行为系诈骗,在刑事上构成了诈骗罪,其行为损害国家利益,且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王兴与被告李芝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属于借款合同。即使被告李芝在刑事上构成诈骗罪,但在民事上,应认定李芝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即被告李芝借款的行为系诈骗,构成合同法上的欺诈,原告王兴享有撤销权。王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的行为,视为放弃行使撤销权,应当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李芝应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该款。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由李芝于3个月内向王荣兴返还借款29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李芝息诉服判,表示暂时无力支付,愿意等服刑期满后偿还。

转包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篇五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民事行为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但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案中的小丁,其同学虽无代理权而以小丁的名义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但劳动合同自今年三月开始至今,时间长达8个多月,小丁知道工厂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对代签名的事实也很清楚,却没有就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提出任何异议,因此该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合同有效,并不等于企业就可以限制劳动者提出离职,劳动者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提出离职,企业就必须同意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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