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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语文专家,我积累了许多优秀范文,希望能与大家分享。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引发大家对写作的思考和探索。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办法为减少吸烟的危害,净化环境,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特制订以下制度,望全体职工共同遵守。 一、 在本单位区域内,职工不受烟、不敬烟,不吸烟。 二、外单位人员进入本单位不吸烟、不敬烟,如发现吸烟者,本单位人员有责任劝阻吸烟者。 三、凡本单位人员,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室和其他公共场所抽烟。 五、在本单位设置醒目、规范的`禁烟标志,不摆放设烟具(烟缸、盒)和带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为不断增强卫生意识,自觉形成讲卫生、爱清洁的良好习惯,让大家生活在一个清洁卫生、整洁优美的环境中,特制订以下制度,望大家共同遵守。 一、各家各户要经常打扫室内外卫生,清除卫生死角、垃圾统一送到指定地点倾倒。 二、室内物品摆放整齐,不得在过道,楼梯间乱堆、乱放、乱写、乱画、乱贴。 三、厨房卫生好,食具、炊具清洁无油垢,不得往下水道倾到剩饭、剩菜和乱扔果皮、纸屑,保持下水道通畅。 四、经常开展除“四害”工作,清楚四害孽生场所。 五、不往室外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不乱倒脏水,杂物,不随地吐痰,共同维护公共区域卫生。 七、宿舍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严格控制噪音,不得妨碍友邻的学习和休息。
为加强本单位健康教育工作,增强爱国卫生意识,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创造优良的工作、学习、生活卫生环境,特制定以下制度: 1、 要求职工自觉学习卫生知识,提高卫生意识。 2、 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健康教育学习。 3、 每季度定期出版健康教育板报、期刊。 4、 每年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5、 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利用各种大小会议宣传、学习健康知识、卫生知识,使职工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行为。 6、 凡未开展健康教育学习、未办宣传专刊的,扣发卫生达标奖金。 一、坚持每日上班时,自觉打扫室内外卫生,每周末进行一次大扫除,常年保持无蛛网、积尘、痰迹、烟蒂、纸屑等现象。 二、经常保持办公桌面整洁、物品堆放整齐。 三、做到窗明几净,办公室内物品保持经常性整洁。 四、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五、保持公共地段的整洁,不得有卫生死角存在。 六、创造条件,努力搞好绿化工作,进一步美化、亮化环境。 七、认真做好除“四害”工作,确保办公内无蚊、无蝇、蟑螂及老鼠存在。
为切实加强除“四害”工作,控制传染病的流行,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制度。 一、实“环境治理,化学杀灭、生物防治、除四害”综合防治措施。 二、坚持按照统一时间、统一药物、统一方法、统一行动和不漏房间、不漏空地、不落住户、不漏“四害”孽生栖息场所的原则,定期开展春、秋季灭鼠和夏、秋季灭蚊、蝇、蟑螂。 三、坚持经常性防治与突击性防治相结合开展除“四害”工作。 四、搞好环境卫生、厕所卫生,定期开展环境和厕所消毒工作。 五、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出“四害”工作,组织和督促完成除“四害”工作任务。 一、 持经常冲洗清扫,每周一次大扫除。 二、做到窗明壁净,无蛛网、积尘、烟蒂、纸屑、果皮等废弃物。 三、保持大小便池(槽)通畅、无积垢、无臭味、无蝇蛆、无蚊、无蟑螂、无老鼠,完善防蝇设施。 四、保持洗水池清洁无垢,厕所内清洁用具摆放有序,保持经常性清洁卫生。 五、定期对厕所进行消毒,喷洒杀虫药物和空气清新剂等。 爱国卫生各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全民参与,旨在强化公共卫生意识,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公民健康水平,除害防病的群众性社会活动。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方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实行科学管理,逐步实现爱国卫生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承担。铁路、民航等大型企业和部队设立的爱卫会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接受当地爱卫会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统一规划和部署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评价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四)动员和组织全社会成员参加除害防病的社会卫生活动; (五)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在爱卫会的协调下,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章管理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其目标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的目标管理内容。 在城市应当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创建卫生城市。 在农村以改水、改厕、健康教育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促进文明村镇建设。 每年四月份为全省爱国卫生月。城市各单位实行门前绿化、卫生、秩序三包制度和周末卫生日制度。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当地爱卫会的统一指导下,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按照有关卫生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爱卫会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外卫生、专业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按照省健康教育规范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乱放、乱贴乱画。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达到国家和省爱卫会规定的`管理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宣传工作,定期组织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除孽生场所。 从事卫生杀虫与灭鼠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爱卫会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生产、经营病媒消杀药物,必须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消杀药物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保证用药的安全、合理。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由本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中。本单位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交由环境保护专业单位采取有偿服务办法,统一密闭运出,集中处理。 市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批准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不得扰民和影响卫生。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格管理,定期进行检疫和预防接种。 饲养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除特别指定区域外,在医院、影剧院、车站、港口、机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室内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食堂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四章监督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县以上爱卫会在其工作人员中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履行爱国卫生监督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聘任的爱国卫生检查员,履行爱国卫生检查职责,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工作。 铁路、民航等大型企业和部队聘任的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并依法进行检查和取证。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 一切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县以上爱卫会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及时受理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当事人限期处理或者没收擅自饲养的家畜家禽和宠物,并可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爱卫会日常工作的其他部门予以处罚: (一)单位室内外卫生、专业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不能达到国家和省爱卫会规定的卫生标准的,给予警告;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二)单位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工作达不到国家和省爱卫会规定管理标准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经教育不改的,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有关部门未予依法处理的,县以上爱卫会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对拒不依法处理的部门,县以上爱卫会可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已经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卫生质量下降,达不到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授予机关应当取消其荣誉称号。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并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爱国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污辱、威胁、殴打爱国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或者举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本条例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一、成立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二、定期召开爱国卫生工作会议,专题研究爱国卫生工作,认真解决日常爱国卫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把爱国卫生、除“四害”工作列为本单位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认真做好各项爱国卫生工作。 四、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单位等活动,认真清理好室内外卫生,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大力开展消灭蚊、蝇、鼠、蟑螂工作以及健康教育等工作。 五、加强爱国卫生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爱国卫生知识,教育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六、组织开展爱国卫生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全员爱国卫生工作业务水平,为进一步做好爱国卫生打下基础。 七、建立卫生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爱国卫生进行检查评比,督促各项爱国卫生工作落到实处。对工作成绩优秀的给予奖励,差的批评,奖优罚劣,兑现奖惩。 村爱国卫生管理制度案为了加强本村委会爱国卫生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公共卫生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社会卫生环境,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本村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设立村爱卫会统一组织、协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规划、计划,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并监督各部门、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四)组织动员村委会全体成员参加健康教育、除害防病、农村改水改厕、改善环境及创建卫生村、卫生单位等爱国卫生运动。 第五条认真履行社会卫生工作职责: (二)加强对废弃物收集、清运、处理的监督和管理; (四)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五)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科学卫生保健知识宣传; 第六条实行爱国卫生月制度,每年四月份为全村爱卫月,重点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各单位应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计划,健全落实卫生制度,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开展单位内部卫生达标活动。 第八条全村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垃圾; (二)不破坏绿地、树木; (三)不破坏环卫设施; (四)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五)不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六)不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七)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第九条各类公共场所应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室内外卫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机构应加强公共卫生规划和建设,建立卫生管理制度,保持景区、景点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垃圾容器和供排水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建立卫生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十二条建设工地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拦,物料堆放整齐,工地宿舍、厨房、厕所、垃圾箱等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四害孳生场所。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定点屠宰场以及生物、化学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其生产的废弃物、污水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中堆放及清运。 第十四条积极开展创建江苏省卫生村及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活动,搞好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加强各行业的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 第十五条采取综合措施,改善环境卫生,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具体管理办法按《如皋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和创建无烟先进单位活动。积极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活动,具体管理办法按《如皋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改善村民饮用水卫生条件。 第十八条加快农村卫生厕所的建设,推广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普及卫生户厕。 第十九条建立严格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障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村爱卫会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未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或卫生状况较差的部门、单位,由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管理与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爱国卫生管理,营造“整洁有序、健康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临沧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66号)、《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xx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公众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减少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卫生,提高环境质量,倡导文明卫生习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方针,遵循“政府组织、属地负责,部门牵头、齐抓共管,坚持标准、协调推进,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临沧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主要负责全市爱国卫生、卫生创建、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七条市爱卫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明确爱国卫生工作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本辖区、本单位的各项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市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爱国卫生日常工作。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深入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全民卫生素质与健康素养水平; (六)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深入广泛开展病媒生物(鼠、蚊、蝇、蟑螂)防制活动; (八)完成市人民政府和市爱卫会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各县(区)应当成立爱卫会,下设爱卫办,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市直各部门、各级各类机关部门、各类企业企事业单位、驻临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均应建立爱国卫生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爱国卫生工作,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 第十条各级爱卫办、各成员单位应当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二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全民动手日、爱国卫生月、卫生责任区、卫生单位检查评比等制度。市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和评比活动,督促各县(区)、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市、县(区)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承担爱国卫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实施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健全、落实各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城市建成区卫生水平。 第十五条各县(区)应结合村镇规划建设,以改善农村饮水卫生条件、推进厕所革命、治理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搞好环境卫生为重点,积极开展国家卫生乡镇及省、市级卫生乡村创建。 第十六条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推动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商场、市场等)积极参与驻地街道及社区卫生整治等活动,协同提升街道、社区爱国卫生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卫生”的原则,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和督促指导。 第十八条县(区)及以下爱卫办应当制订卫生创建计划,组织卫生单位、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社区)、卫生家庭等各级各类卫生创建活动,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制品厂、制药厂、屠宰场等产生的所有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驻临单位)、家庭和个人应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和卫生标准,健全卫生制度,加强日常管理,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倡导家庭和睦、文明和谐的良好家风,注重个人卫生,维护公共卫生秩序。 (一)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卫生状况良好; (二)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卫设施,并定期保洁维护; (三)垃圾收集实行分类袋化管理,日产日清; (七)单位环境达到净化、硬化、绿化、美化、有序化要求; (八)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九)积极参加辖区组织的爱国卫生运动,落实责任区包保责任。 (十)注重培育良好家风,明礼诚信,讲究个人卫生,推广“三减三健”,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城中村、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维护良好的环境卫生。 (一)落实专人管理,制定卫生保洁制度,做到每日清扫,专人保洁; (二)合理、规范设置果皮箱、垃圾收集箱、垃圾转运站和公共厕所等卫生设施; (三)垃圾实施分类袋装化、桶装化、密闭化管理,定点收集、统一运输、日产日清; (四)公共厕所数量达标,专人管理,内外环境清洁卫生; (五)污水排放设施完善,无明沟排污现象; (七)城中村、城乡接合部道路硬化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 (八)居民饮用水安全卫生,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 (九)公共场地不得放养犬类和其它家禽; (十)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单位、家庭和个人应服从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卫生管理指导,接受督促检查,遵守村规民约,按照管理规定,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爱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三)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城区内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和其他家禽。 (五)玷污、损坏公共卫生设施及其他损害公共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美容美发、旅店、歌舞厅、公共浴室等公共场所的硬件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和卫生管理等,符合食品安全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病媒生物防制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拆除前,应当按相关规定开展灭防活动; (六)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灭杀病媒生物药品、器械进行依法管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急性鼠药。 第二十五条完善由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全面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增强全民卫生意识,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提倡全民戒烟,广泛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积极创建无烟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禁烟、控烟的有关规定,落实控烟措施,开展群众性控烟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类车辆应按照规定行驶、停放,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八条应当加强公园广场、旅游景区、早夜市、建筑物立面、河道沟渠、市政设施、环卫设施、集贸市场、停车场、窗口单位及其他影响城乡卫生质量的部位和区域的卫生管理,确保管理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爱卫会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相应的表彰;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条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工作下滑严重,群众意见较大,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条件的,由市爱卫会取消其荣誉称号或报上级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对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和义务履行不到位、未建立制度或制度不落实、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等违反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爱卫会通报批评。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由爱卫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爱国卫生监督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执行公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阻碍、拒绝爱国卫生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7月9日。 幼儿园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公共卫生水平,根据《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增强社会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生活环境,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公共卫生活动。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的爱国卫生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和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应当设立基层爱国卫生组织,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并在本行政区爱卫会的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与管理 第七条市和县(市)、区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发展规划; (三)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组织开展卫生创建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标准和检查办法; (六)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七)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城乡除害防病、健康教育、卫生基础建设(包括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期实施,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第九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繁华地带,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在醒目处设置固定的健康教育专栏。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应当设立健康教育固定栏目。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除四害活动。 卫生、商务、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除四害工作中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爱卫会工作要求,对食品的存放、生产、销售场所进行依法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禁止在城市区内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焚烧杂物、丢弃废物;禁止乱贴乱画和随地吐痰、便溺。 建设、旅游、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爱卫会工作要求,做好城市街道、旅游景区(点)、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卫生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医疗卫生标准的消灭、防治病媒生物药品。 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爱卫会工作要求,依法对消灭、防治病媒生物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影剧院、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车站等公众聚集单位应当做好禁止吸烟工作;个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村容村貌及改水、改厕等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并达到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城镇单位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工作,做好门前“三包”和门内卫生达标。 第十六条城市区禁止养鸡、鸭、鹅、兔、羊、猪、狗等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楼院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爱卫会的要求,做好楼院卫生综合治理。 第三章监督 第十七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 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爱卫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和县(市)、区爱卫会设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执行爱国卫生监督检查任务。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有关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监督员依照本办法进行爱国卫生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设爱国卫生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爱卫会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对爱国卫生工作中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对卫生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卫生先进单位、爱国卫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二)卫生先进单位作为同级文明单位评比的重要条件,不是卫生先进单位的不能评为同级文明单位。 第二十一条曾被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 (二)卫生质量下降,已经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镇单位门内和住宅楼院卫生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由市和县(市)、区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 前款所称的未达到合格标准,是指按照省爱卫会制定的有关卫生评分标准进行评定,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处理的,市和县(市)、区爱卫会有权责成该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除四害,是指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 (五)门前“三包”,是指门前包清扫保洁、包绿化美化、包卫生秩序。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提高广大师生的健康水平,增强师生员工的身体素质,特定本制度如下: 一、学校成立爱卫会领导小组。校爱卫会领导小组在以校长为爱卫会主任的领导下积极地开创性地工作,接受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的监督与检查,督促与管理本校的卫生工作。 二、爱卫会领导小组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指示精神,指导、协调各部门卫生开展卫生工作,落实卫生工作岗位责任 制,组织全校卫生工作大检查,组织卫生先进班级和办公室的评比表彰活动。 三、积极宣传环境卫生法规和健康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 方式。 四、开展师生的健康教育活动,督促健康教育计划 的落实。 五、做好校园绿化、美化的整体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六、认真落实“食品卫生法”,杜绝食物中毒,做好防病治病工作。定期检查校内小卖部的食品卫生。 七、各处室、班级及卫生区域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年终 的评优挂钩。 八、定期组织灭“四害”,并把灭害的情况记录下来存档。 九、实行垃圾筒、洗手间专人专职清理。 十、积极采取措施,做好近视、弱视、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矫治工作。 制订爱国 卫生工作制度,是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紧紧围绕联系贯彻落实好爱国卫生,提高市民知晓率和生活质量,使居民有一个安详、愉快 、整洁、优美 的环境。随着市民的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订工作制度。 1、认真宣传国家关于城市管理和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提高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经常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工作,落实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 3、大力开展除四害活动,鼠、蟑密度控制在全国爱卫委制订的标准内。 4、搞好绿化,提高小区内档次和品味,美化小区环境,保护小区花木,树草和绿化。 5、控制和及时处理小区内乱挂和通道阻塞等“六乱”现象,发现一处,处理一处。 6、强化居民生活垃圾袋装化的管理,提高垃圾袋装力度,杜绝散装和零星垃圾倒入。 7、坚持辖区单位共同配合学习,互相督促,进行每月一次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搞好卫生工作。 8、对小区内环境整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为早日改变环境,打下扎实的基矗 9、加强小区垃圾亭管理,经常保持整洁,有专人负责定期清理消毒。 一、学校爱卫领导小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爱卫工作法规,每学期主持召开爱卫工作会议二次以上,指导全校爱卫工作. 二、坚持每天二小扫(早、晚)和每周一大扫,做好日常保洁,并由政教处、大队部及学生干部负责检查登记并予以公布,期末由政教处统计总结 ,表彰先进班级和先进个人。 三、增强文明意识,积极宣传卫生知识经常利用黑板报,电视,广播,卫生小报开展卫生知识讲座,号召全校师生积极参加灭杀老鼠、蚊子、苍蝇、蟑螂“四害”的活动。 四、严防传染病的流行,加强常见病的防治,定期对校园环境进行消毒。每学年由体卫组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学生进行体质监测检查。开展防近周等活动。 五、加强环境卫生的保洁工作。严禁乱丢、乱吐、乱扔。 六、加强厕所的管理。学校派专人负责清洗。 七、加强检查督促,学校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管理原则)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 (各级政府职责)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爱国卫生宣传)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爱国卫生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 (爱卫会机构) 市和区、县、乡镇(街道)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下设办公室。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爱卫会职责) 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 (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五)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爱卫办职责) 各级爱卫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落实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三)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和效果评价; (四)总结交流爱国卫生工作; (五)进行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 (六)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工作; (七)执行爱卫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单位爱卫机构、人员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爱国卫生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并在所在地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工作制度) 每年 4 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爱国卫生月重点解决社会卫生的突出问题。 提倡和推行建立卫生劳动日制度,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为本市卫生劳动日。 第十二条 (城区爱国卫生) 各区、县、街道、县(区)属镇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等级卫生街道(镇)标准,设置和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按期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卫生指标。 第十三条 (农村爱国卫生) 乡(镇)、村应当结合乡(镇)、村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安全卫生供水、卫生厕所修建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四条 (单位爱国卫生) 各单位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健全、落实卫生制度,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健康教育) 各单位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科学卫生保健知识。 学校应当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 第十六条 (除四害)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消灭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以下。 第十七条 (个人社会卫生规范) 个人应当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垃圾污物;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 第十八条 (监督队伍及其职责) 市和区、县爱卫会可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对所管理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受同级爱卫会委托,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执法规范)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 (表彰奖励)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爱卫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荣誉称号的取消) 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者卫生质量明显下降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爱卫会或者上级爱卫会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处罚) 在爱国卫生监督检查中,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十四、十五、十七条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和本市的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有关部门未处理的,区、县以上爱卫办有权建议该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妨碍执法处理)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爱卫会负责解释。 物业爱国卫生管理制度一、厨房应保持良好的`供水系统所排水系统,洗涤用过的污水,必须迅速排除。 二、地面、天花板、墙壁门窗应坚持整洁,以免蟑螂、老鼠躲藏或出入。 三、抽油烟机之油垢应定时清理,而所排出之污油,亦适当处理。 四、工作厨台及厨柜下内侧及厨房死角,应特别注意清扫。以免遗留物腐烂。 五、食物应在工作台上料理操作,并将生、熟食物分开处理。刀和砧板工具及抹布等,必须保持整洁。 六、食物应保持新鲜、清洁、卫生,并于洗清后,分类以塑胶袋包紧,或装在有盖容器内,分别储放冰箱或冷冻室内,鱼肉类取用处理要迅速,以免反复解冻而影响鲜度,要切实做到勿将食物暴露在生活常温中太久。 七、凡易腐-败之饮食物品,应贮藏在摄氏零度以下冷藏容器内,熟的与生的食物分开贮放,亦防串味。 八、调味品应以适当当容器装盛,使用后随即加盖,所有的器皿及菜肴,均不得与地面或污秽接触。 九、应备置有密盖污物桶、厨余桶,厨余最好当夜倒除,不在厨房内隔夜。万一需要隔夜清除,则应用桶盖隔离,且厨余桶四周应予经常保持干净。 十、厨房人员工作时,应穿戴整洁工作衣帽。工作时避免证手接触或沾染食物与食器,尽量利用夹子、勺子等工具取用。 十一、在厨房工作时,不得在食物或食器的附近抽烟、咳嗽、吐痰、打喷嚏,万一打喷嚏时,要背向食物用手帕或纸巾罩住口鼻,并随即洗手。厨房工作人员工作前或便后,均应彻底洗手,保持一双清洁的手。 爱国卫生检查管理制度 |
(1999年7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全民参与,旨在强化公共卫生意识,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公民健康水平,除害防病的群众性社会活动。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方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实行科学管理,逐步实现爱国卫生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承担。铁路、民航等大型企业和部队设立的.爱卫会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接受当地爱卫会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统一规划和部署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评价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四)动员和组织全社会成员参加除害防病的社会卫生活动; (五)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在爱卫会的协调下,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章管理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其目标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的目标管理内容。 在城市应当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创建卫生城市。 在农村以改水、改厕、健康教育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促进文明村镇建设。 每年四月份为全省爱国卫生月。城市各单位实行门前绿化、卫生、秩序三包制度和周末卫生日制度。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当地爱卫会的统一指导下,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按照有关卫生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爱卫会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外卫生、专业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按照省健康教育规范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乱放、乱贴乱画。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达到国家和省爱卫会规定的管理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宣传工作,定期组织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除孽生场所。 从事卫生杀虫与灭鼠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爱卫会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生产、经营病媒消杀药物,必须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消杀药物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保证用药的安全、合理。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由本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中。本单位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交由环境保护专业单位采取有偿服务办法,统一密闭运出,集中处理。 市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批准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不得扰民和影响卫生。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格管理,定期进行检疫和预防接种。 饲养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除特别指定区域外,在医院、影剧院、车站、港口、机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室内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食堂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四章监督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县以上爱卫会在其工作人员中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履行爱国卫生监督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聘任的爱国卫生检查员,履行爱国卫生检查职责,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工作。 铁路、民航等大型企业和部队聘任的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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