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12-26 09:13:15人气:下载文档docx
建设工程涉及多个参与方,包括政府、设计院、施工单位、监理机构以及居民等,需要各方的合作和协调。在写建设工程总结时,我们可以参考一些经验和教训,总结出一些规律和方法,为未来的工程提供指导和借鉴。 单位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结。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 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 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 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 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 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____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最后____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二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种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款》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 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返 单位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一条为适应工程建设市场需求,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名称:_________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第三条经营范围。 (三)依法接受委托办理工程工程造价鉴证业务; (四)其他法定业务。 第四条本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组织的指导。 第五条企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伙人与合伙人出资。 第六条本企业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七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资比例应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中: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八条出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出资额应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缴足,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合伙人在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九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增加对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企业亏损。 第十条本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本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企业财产。本企业的财产由企业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协议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受让人条件必须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让人即成为本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二条合伙人不得馈赠、抵押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第十三条本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全体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三章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为本事务所所长,对外代表本企业执行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企业事务(经合伙人一致决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订立协议)。 第十五条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六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所长,检查其执行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企业帐簿。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解决。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被委托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九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同性质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修改合伙协议; (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员工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八)企业员工的分配、奖罚、福利方案; (九)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企业经营期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在不给本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单位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1.项目名称:.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签定后,咨询人自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完整资料之日起天内完成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 七、本合同壹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咨询人执贰份。 (签章页)。 委托人:咨询人: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帐户名称: 帐号:帐号: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三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二十七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一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约定就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款做如下修订补充,如与标准条件有不同的,以本专用条件为准。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一)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3.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2.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3.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4.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5.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6.国家、自治区、钦州市建设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咨询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出具咨询所需资料的清单,委托人应及时按照该清单向咨询人提供资料,如咨询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的,应当自初次收到资料起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一次性书面提出补充资料清单,否则视为委托人已完整提供全部所需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与造价咨询有关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如因委托人的答复不及时造成时间延后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提供成果文件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根据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四条,酬金比率为。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相关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咨询服务酬金: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合同价为:,费用已包含咨询服务费、交通差旅费、利润、税金等。 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3.支付流程:项目工程预算经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后,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请款函,委托人在收到请款函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款。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二)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加协议条款: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某一方无故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终止合同方应支付对方5000元的违约金,如造成守约方遭受损失的,解除合同方应赔偿损失。 2.如果委托人逾期支付咨询人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日历天,下同),委托人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二向咨询人支付滞纳金。 3.如咨询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咨询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咨询人按每日500元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逾期5日仍不能提交咨询成果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赔偿损失。 4.如咨询人因其过错原因造成造价误差率超出行业标准的,每超1%,委托人有权扣减1%的造价咨询服务费。 委托人:咨询人: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资金来源: 4.工程用途:5.工程规模:总投资额万元,建筑面积。 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正本2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一份,副本2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一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委托单位名称(甲方): 咨询单位名称(乙方): 甲方兹有____市建设国家园林城市绿化工程一标段委托乙方为期编制该工程投标报价的商务标,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议定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的范围: 二、甲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负责提供下列资料: (1)相关图纸及补充图纸等;。 (2)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 (3)按合同元宝及时足额付给乙方咨询服务。 三、乙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根据甲方提供的有效资料等,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程造价服务,以维护双方的合法。 2、对所出具的.咨询结论真实性负责,且其准确率应保证在正常允许范围内。 3、负责与有关各方进行联系、核对和解释。 4、保守机密,不得擅自与有利害的人员接触或透露有关情况。 5、不得遗失甲方认为必须返还的资料。 6、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按合同规定收取咨询服务费。 四、合同实施期限: 甲方负责在20____年11月10日前提供全部资料,乙方负责在20____年11月26日前完成咨询业务。如因资料不齐或甲方其它原因影响的时间则顺延。 五、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甲方在乙方正式提供咨询依据省物价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该工程控制价的千分之二计取咨询服务费,并以转账的形式一次性支付。 六、违约责任: 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负责,且赔偿金额不少于咨询服务费的20%(不少于10%,不高于60%)。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提起诉讼(仲裁)。 八、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自签订之日想生效,至合同内容履行完毕,款项付清之日终止。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法人代表: 甲方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受托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ceca/gc5-)和甲方的要求,编制相应工程内容的工程量清单,该清单满足招投标需要,在某些机电工程上因存在图纸不够完善或存在设计变更,故工程量计算尽量准确(结算时准确复核),某些项目在施工图纸深度不够的情况下应采用模拟清单。乙方在工程量清单编制后投标工作完成前,应向甲方密封提供该项工程的合理造价标底,在造价标底编制上要求材料设备单价、人工费、措施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所有构成工程单价的内容要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合理价格水平,尽量不出现遗漏内容从而导致计价结算没有依据。 3.3.3、招标答疑及回复。 对招投标过程中各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回复意见。协助甲方进行资格预审。 3.3.4、评标、清标工作。 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合理性分析,特别是经济文件投标内容,对主要材料、辅助材料、设备等用量较大的项目要严格审查,避免不平衡报价,确保总体价格合理,有效控制造价。乙方应向甲方及时提出评标、清标工作书面报告。 形成月度造价控制报告,对此甲乙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 参照《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10)和3.1至3.4形成的报告文件,进行分阶段结算,要求乙方在该项目完成两个月内完成分阶段结算报告,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在甲方与乙方完成阶段性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告审核后,及时与施工方、材料设备供应方等进行核对、结算和决算工作。 3.6.1、施工图纸审查。 乙方根据造价经验,在2月8日前配合监理、甲方完成施工图纸审查,对不合理的设计和对造价影响较大的内容从造价的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3.6.2、设计方案造价控制。 对室内外精装修、厨房、洗衣房、游泳池等尚未设计或需要深化设计的,乙方应在设计方案阶段提出设计造价控制标准,在设计方案阶段配合甲方与设计方进行研讨以合理控制造价。 3.7、其他服务。 为酒店项目在政府部门进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招标备案,履行招投标手续,乙方根据招投标备案要求和甲方要求编制上述招标文件。 第四条造价咨询服务成果质量标准要求。 4.1、投资估算质量标准要求。 参照《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1-)、施工图纸和甲方要求,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完成投资估算报告。要求土建、装修、机电、配套等项目内容投资估算符合五星级酒店标准,材料、设备、系统配置等建议明确。编制过程中与甲方、设计单位、甲方委托机电顾问公司进行定期研讨,以确保投资估算的质量,并据此进行项目投资控制。 4.2、招标文件质量标准要求。 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施工管理要求、经济要求、工期要求等编制内容,要求条理清晰、文字描述准确,符合招投标法律规定,避免出现法律纠纷。 4.3、合同文件质量标准要求。 合同文件体系完整,技术条款、经济条款、管理条款、工期要求、质量要求、成品保护、安全管理、付款方式、违约条款等内容描述准确,避免出现经济纠纷,切实保护甲方合同权益。甲方与总承包施工单位签订的《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酒店施工总承包协议书》中对分包单位施工管理、总包管理费等事项均进行了详细约定,乙方应充分阅读、了解、熟知上述协议内容,并将相关内容和约定与上述合同文件体系相结合。 4.4、施工图预算质量标准要求。 参照《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ceca/gc5-2010)和甲方的要求,编制施工图预算,特别是材料、设备单价、人工费单价等要求准确。甲方与总承包施工单位签订的《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酒店施工总承包协议书》中各项计价费用的确定要严格进行现场确认、审核和控制。 4.5、工程量清单质量标准要求。 根据工程量编制规范、北京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甲方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模拟清单。工程量清单中内容齐全,工程量计算准确、工程项目特征描述清晰。根据酒店项目建设特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较多,对此乙方充分理解,在工程量计算过程中重复计量较多,乙方特此承诺设计变更引起的重复计量工作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4.6、标底编制质量标准要求。 在招投标文件编制后,乙方在招投标回标前向甲方提供招标工程标底,作为甲方选择施工单位和确定价格的依据。因此,要求乙方编制的标底符合市场价格水平,特别是主要材料设备、人工费、措施费等。 4.7、造价过程控制质量标准要求。 施工过程中影响价格的变化因素均要形成确认文件,包括甲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均要联合确认(转签手续由甲方负责),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资料提供自己的独立意见供甲方参考以控制过程造价。 4.8、竣工结算质量标准要求。 竣工结算应按专业分单位形成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乙方对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4.9、招标文件和合同范本的确定。 为规范招投标和合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甲乙双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标准文件进行充分讨论,形成标准范本。该范本应根据工程特点如专业分包(土建、装修、机电)、材料设备采购、酒店物品采购等分别编制讨论。 4.10、各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名录。 根据施工图纸和甲方要求,乙方应编制各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商名录,如电梯、空调、智能化、精装材料、管线等。要求该供应商尽量在北京周边地区,每项材料设备列出3至5家供应商,该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设备应近五年内在北京五星级酒店、高档写字楼、大型公共建筑内均有使用,供应厂商产品质量优良、工艺有先进性、厂家具备一定规模,属于同行业一流企业。上述工作应在202月8日前全部完成。 酒店项目计划于2013年12月30日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除甲方调整招投标进度外,乙方提供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应满足上述招标、施工、竣工计划要求。 5.1、综合计划的实施。 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内部编制的综合计划内容,对综合计划中涉及本合同约定中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乙方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实现,确保综合计划的实施。在综合计划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要共同努力及时协商,计划时间可能有局部调整,但综合计划的总体目标必须确保实现。 5.2、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及保证措施。 针对酒店项目招标内容繁多、工作量大、时间紧等特点,乙方有充分准备,将安排足够的人力、物力予以支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将安排不少于15人的专业团队专职从事本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公司领导亲自挂帅,土建、机电专业负责人业务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精干。乙方特此承诺从管理和人员组织上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6.1、本合同服务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全部完成之日止。 6.2、本合同项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为:本合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85647平方米和每平米元进行测算为元,经甲乙双方协商最终确定本项目咨询服务费用固定总额(即本合同总价)为整。 6.3、乙方咨询服务费用组成明细如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基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共同尊守以下条款。 1、工程项目名称:望都太阳城四期28#、29#、30#、31#楼、开闭所。 2、建筑面积:28392.37m2。 3、工程造价(暂估价):每平米1000元。 4、工程地址:贺兰县望都太阳城小区内。 5、工程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1、编制工程预算、决算、招标标底;。 2、审核工程预算、决算;。 3、工程量清单编制;。 5、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6、其他。 7、要求: 1、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2、工程施工图纸(全套:土建、安装)。 3、图纸会审资料、设计变更、签证单。 4、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记录、吊装工程记录。 5、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 6、工程(预)决算书(加盖送审、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专用章)。 7、工程量计算表、主要材料计算表。 8、钢筋实际用量计算明细表。 9、按政策规定需据找补差价的材料价格证明资料。 10、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 11、招投标文件及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的签证资料。 12、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取费等级证、预算员资料证。 13、跨年度工程施工形象进度明细表。 1、提供的计算资料要真实、齐全。 2、施工管理人员要密切配合。 3、由于甲方在工作运行中,提供的资料虚假不全或有关人员不配合,造成乙方结论不实际或拖延工作进度,应由甲方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总造价的%)。 1、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编制和审核,出具验证报告,保证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2、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编制、审计、核算业务,出具计算、审核、核算报告。 1、经双方议定,按结算金额的。 2、双方一次性协商收费。 1、经双方议定,协议签证后,甲方预付乙方工程造价暂估总费用的预付款。 2、乙方向甲方提供出完整的预算书时,甲方在签收预算书时付工程造价暂估总费用30%的款项。 3、进入工程决算时,甲方必须付至总费用的。 4、余款在办理完决算项目签认时一次性付清。 5、补充内容:甲方要求报进度款时,每月支付乙方用包含总费用中,在结算时预予抵扣。 双方任何一方若无故撤消或不履行协议时,该方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审计工程总造价的30%)。 本协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 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时生效。 委托单位(甲方): 承办单位(乙方): 地址: 电话: 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单位名称(甲方): 咨询单位名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地点:山阳县。 二、工程名称: 三、 承包内容:项目的造价工作。 四、承包方式: 五、核对完成日期:按甲方要求日完成。 六、承包价格:本工程项目总价的。 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日期甲方将预付款人民币)转入乙方账户,乙方完成工程量时,甲方支付乙方80%合同款,待文件递交有关部门后,付剩余20%。(若甲方不能按时付款,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八、甲方责任: 1、甲方应提供与该项目的图纸及技术资料,需甲方协调沟通的事项,甲方应尽全力去协调沟通解决,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2、甲方应按期支付咨询费。如果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乙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3、如发生与本项目有关的差旅、住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4、如因非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5、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九、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项目造价工作,乙方有权利给甲方提供合理化建议。 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时间,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3、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作延误,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生效,合同款付清后自动失效。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3.“。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 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 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 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 最后____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种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款》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 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返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全称): 咨询人(全称):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义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11月26日开始实施,至2012年12月15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盖章)咨询人: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字)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住所: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二直接经济损失x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咨询人(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文档为doc格式。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适用法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适用语言。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 咨询人义务。 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2.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3.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五条 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4.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六条 咨询人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权利。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咨询人责任。 1.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2.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4.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 委托人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2.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建设工程造价的咨询合同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建设工程造价的咨询合同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砖所:砖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情况概述。 工程名称:_______基础工程结算。 工程地点:重庆市_____组团。 结构类型:钢筋砼框架剪力墙结构。 第二条委托范围及内容。 _____基础工程结算。 服务类别:结算审核。 乙方须: 1、按甲方提供的资料及甲方对结算的具体要求对本工程的工程量计算、材料结算价按甲方审核确定后执行,定额套用、取费计算等全部项目分别按甲方要求进行编审。 2、乙方初审完成后报甲方,根据甲方安排与施工单位对数。 3、对数完成后一式四份提供审核报告,同时按甲方要求格式提供经济指标分表。 第三条审核时间。 甲方要求在提供完整的审价资料起40日内(包括国家规定节假日)交出审价报告,其中编制结算初稿25日,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及出具结算报告为15日。如甲方提供资料时间延长则审核时间顺延,如对数时施工单位不配合,时间可顺延。 第四条甲方责任。 1、及时为乙方的审核工作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包括承发包合同主要条款、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隐蔽验收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等。 2、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核费用。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业务、出具审核报告,分专业并按甲方要求计算工程造价,并附工程量计算书,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2、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乙方须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除非经甲方同意,否则,乙方不得将其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一经发现,乙方需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六条特别规定。 乙方编制完成提交审核初稿经甲方认可后由甲方组织乙方与施工单位对数,对数须在甲方办公楼内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每次对数乙方参加人员不少于二人,乙方不得与施工单位单独或私下接触。乙方与施工单位对完数出具审核报告后甲方另行对本工程结算进行二次审核,二审与乙方一审结算结果误差在2%内为乙方工作的合理误差。 第七条审核收费。 本结算审核收费:基本费用(以甲方送审工程总造价作为计费基础乘以相应费率)+成果费用(以甲方送审工程总造价与结算审定额之差值作为计费基础乘以成果费率),其中相应费率分别为: 1、基本费用=送审金额×1.0‰;。 2、成果费用=(送审金额-审定金额)×2.0%。 甲方于乙方与施工单位对完数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后十四天内支付审核造价部分咨询费的70%,余下30%暂时扣留待二审结算完成后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支付:若二审核减额低于一审总造价的2%即认为乙方的工作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则余下30%款项在二审结算完成后十四天内支付给乙方;若二审核减额超过一审总造价的2%即认为乙方的工作超出“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则剩下30%款项不付,此合同终止。 1、乙方逾期提交审计报告的,逾期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500元的逾期违约金,超过5日的按每日200元累计计算,累计违约金不超过咨询服务费总额。 2、乙方有任何与施工单位恶意窜通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人: 签约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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