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8-14 14:00:49人气:下载文档docx
规章制度是组织的基本准则,它可以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下面是一些成功企业的规章制度案例,我们可以借鉴学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本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 三、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臵与用人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10.每年11月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用人单位年度职业病危害管理的情况。 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单位中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1、编制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1、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卫生检查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1、认真履行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1用人单位必须重视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 2.1.1厂企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 2.1.2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 2.1.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3.用人单位必须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3.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3.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申报,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申报变更内容。 4.用人单位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4.1单位负责人和安全技术部门、医疗部门、工会组织及车间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4.2车间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设立考核管理和文字培训资料。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国家20xx年5月1日起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公司应把职业病防护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发挥防护作用。 二、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特别是油漆工、电焊工、粉尘作业人员、高空作业人员等特殊工种,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检查发现不适宜原工作的,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必要时进行医学观察。 三、施工现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四、施工现场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五、公司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 六、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 七、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八、施工现场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九、施工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损伤的有毒、有害施工现场,劳动者必须配置一定的防护用品,并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药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十、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提高职业卫生的知识。督促、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职业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职业健康安全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业健康安全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结合各岗位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1、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佩戴防尘口罩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2、进入岗位后要认真检查岗位配臵的除尘设施,确认设施无异常现象时,开启除尘设施。 3、如除尘设施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安排人员对除尘设施的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转。 4、对本岗位生产现场产生的各类粉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杜绝粉尘任意飞扬。 5、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岗位操作,对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6、生产现场严禁吸烟、饮水、就餐。吸烟、饮水、就餐必须在无污染源的值班室进行、并认真对面部及手部进行清洗后方可吸烟、饮水、就餐。 7、下班前将工作服等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各类劳保用品进行更换后离开工作岗位,预防将污染源带离工作岗位后传播给其它人员。 8、离开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粉尘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粉尘的各个部位,避免粉尘吸入体内。 9、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下班洗澡等措施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是指用人单位内部从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实体职能部门或专设机构,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则是由用人单位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如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管理领导小组等。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也可以指定某些职能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是指取得职业资格的公共卫生医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等,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聘任或聘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相关负责人的职责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督促检查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组织领导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治理和消除;。 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卫生事故。 2、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 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的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不同负责人分管的工作不同,应根据其分管的工作,对其在职业卫生方面应该承担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3、用人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4、车间主任和班组长。 车间主任和班组长是搞好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关键。车间主任和班组长全面负责本车间和班组的职业卫生工作,是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车间主任和班组长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职业卫生的规定和要求,督促车间和班组的职工遵守有关职业卫生的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带领职工切实做到遵章守纪。 一些企业对职业卫生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对职业卫生管理、宣传、治理等工作没有落实到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还是一片空白。将职业卫生工作作为临时性任务指派给部门去完成。这样就造成工作不够系统,没有连续性、没有针对性,达不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的。 2、规定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但规定不够全面,没有层层分解,工作存在死角。如,有的企业答为只在给职工做了健康体检就是职业卫生了,只要求某个部门联系、组织体检工作,没有将体检后续的如职业病统计、职业禁忌症的调离及工程控制措施等工作落实下去,使得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全面展开。 3、只规定了职能部门的职责,忽略了全员参与――劳动者的民主管理、意见建议、劳动者在职业卫生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未得到体现。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目的、依据。 明确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 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责任制度应具体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xx〕111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既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职业病危害的状况,又能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有的放矢,为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制度中明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还应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详细编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内容:(职业病危害的场所、人员、使用原材料、工艺流程、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 明确申报的部门、时段、时间及备档有关要求。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对于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职业卫生水平、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自觉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维护职工职业卫生知情权的有效途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一、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分类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大体分为以下几类: (1)全体员工职业健康的基本知识培训。 (2)新入厂员工三级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 (3)转岗、复工人员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 (4)各级管理负责人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6)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7)外来人员的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 (8)严重违章人员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1、全体员工职业健康基本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4)本公司和本车间(装置)生产特点、物料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5)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6)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 (7)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卫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职业病预防常识。 2、新入厂员工三级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内容。 (1)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3)职业健康管理基础及专业技术知识及本车间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4)本公司生产特点、物料特性、主要危害因素;。 (6)职业卫生健康设施和防护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 (7)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卫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职业病预防常识。 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过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凡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考察。 3、各级管理负责人和职业健康专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该统一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健康管理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去的相应的资质。各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包括: (3)职业危害防护基本知识。 4、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主要培训内容。 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外来人员的职业健康主要培训内容。 (3)针对施工区域特性和施工特点提出的施工安全卫生要求;。 (4)施工中必须遵守的职业健康规定;。 (5)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6、违章违纪人员、严重违章人员。 应培训的内容应重新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并加强职业危害事故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重新取得上岗资质。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人员范围、教育培训时间、全年教育培训累计时间。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再培训要求。 确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及保存备档期限。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编制要点: 确定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名称、所在场所及部位。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专职维护检修人员。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检修注意事项。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周期。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故障的临时措施和上报有关事项。 生产作业活动中存在许多风险因素,除采取有效的卫生工程防护措施外,仍然有一些残余风险存在,需要采取适当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有效的防护,减少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与危害。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编制要点: 确定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按照职业病危害场所、本岗及工序,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种类、规格、型号。 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期限。 明确购买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单位。 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购买后的验收标准、储存标准、发放标准、领用标准、使用标准和日常穿戴检查、处理标准。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相应要求: 第十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编制要点。 确定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及评价管理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人员、检测场所、检测周期、检测标准和依据、检测内容、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和检测要求、上报要求、备档要求。 明确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后的评价分析、评价结果、预防和整改和治理措施、上报内容及时限。 明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布地点及事宜。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51号令: 第十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内容。 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49号令。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和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标准要求。 禁止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编制要点: 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记录。 按照规定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妥善留档保存期限。 明确劳动者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的有关规定。 目的: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 编制要点。 明确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流程。 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记录。 主要包括: 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针对存在急性中毒风险的用人单位,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散线路、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救护方案等(包括特殊应急救援药品的准备、没有救援条件的单位是否与最近有救援条件的医疗单位签订救援协议等)。 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并保证其完好。 定期演练—演练记录。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编制要点。 明确岗位及性质: 明确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场所的危害因素、产生原因、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本岗位安全操作程序和维护注意事项。 编写时参考以下资料: 1、单位购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中,应有中文说明书,在醒目位置设置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2、单位购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中,应有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产品包装应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均应编制相关操作规程)。 编制要点。 1、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要求;。 2、应在整个规章制度体系下的其他制度内容协调一致;。 3、符合用人单位的现状,具有可操作性;。 4、定期复审各项规章制度,确定其有效合法。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目的: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1、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2、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3、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1、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2、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其它情况: 1、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分类归档。 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3、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4、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职业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职业健康安全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业健康安全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卫生管理工作,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是企业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必须重视这项工作,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并同企业的文明生产结合起来,坚持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减少以至消除传染和疾病的发生,达到保护劳动力,促进生产的目的。 1、职业安全卫生和卫生防疫工作由担任工业卫生及职业病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公司级管理人员领导。 2、安全技术、工会、生产、设计、技术、工艺、计划、财务、人事劳资、机械动力和技改等部门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业安全卫生和卫生防疫工作职责。 3、职业安全卫生和卫生防疫管理机构应努力做好基础管理工作,清查和掌握全公司(工地)职业危害和疾病危害因素的基本情况和污染源的分布情况,员工人数及体检情况。 4、对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加强管理和控制,并指定专人负责,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5、掌握本企业的职业危害因素,对尘、毒、噪声、振动、辐射等污染危害点的治理制定长远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并积极责成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6、对接触尘、毒、噪声、振动、辐射等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档案、职工个人健康档案及有关的台账资料。 7、新员工应按规定要求做好就业前体检,体检合格者才能进入公司工作。 8、生产作业现场应落实各级环境卫生责任制,由一名安全负责人分管卫生工作,综合员负责日常管理。 9、生产作业现场做到无积水、泥浆;落地灰要及时清理,主要通道、楼梯间保持通畅;杂物、垃圾按规定区域堆放,并定期清理。工地排水畅通。 10、生产作业与生活区分开;生产材料分区域堆放整齐,砂石分类隔离堆放;机具设备要保持清洁。 11、设立卫生包干区,按办公室、会议室、宿舍、饭堂、厕所(浴室)、大门口、道路、材料堆放场地等划分包干范围,轮值清扫。 12、厕所、浴室要有专人打扫、保持清洁卫生,做到无积水、无污垢、无尿积、无臭味。 13、做好施工工地除四害工作,做到无鼠、无蝇、无蟑螂、无蚊等滋生地。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我公司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xxx有限公司等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细则所称职业病是指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危化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本企业所设立的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测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内容对照本企业相关职业病因素而定。 第四条:企业各主管为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岗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程序、操作规程,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部门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针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的员工的工伤社会保险,以分散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第六条:本企业实行职业卫生管理监督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职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管理及各项制度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各部门主管组成公司级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第八条: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各主管任副组长,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依照法律和本企业职防管理细则对本企业内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办公室负责全公司范围的职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基础管理,组织联系相关的体检、监测及评价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职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部门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本企业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条:本企业在录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员工之前需对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承担。 第十三条: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第十四条: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置,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在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无职业病危害岗位时也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检查项目由医疗机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确定,须将员工各时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建档保管,并有将检查结果告之员工的义务。 第十六条:以上十一至十五条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劳动用工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病防治条款,凡因违反以上条款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职业病纠纷及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担其法律责任。并对部门主要领导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对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确保进行曰常管理和维修,定期对上述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和效果进行检测,确保正常、灵敏、有效。 第十八条:在大中修设备、设施改造时,要同时大中修或改造改进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并与主机装备同时投入运行并确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条: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装置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废置不用或随意改装,如需对上述设施、设备装置进行更新或改装,必须经职防领导小组同意,总经理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劳保用品,保护用品应到市卫生部门认证的劳保用品商店或公司家购买。 第二十一条:劳保器具要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防护器具性能和防护范围进行正确选用,不准超出防护范围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领取)、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以上十六、二十二条是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个人应采用防护管理的措施,也是职业病防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违反以上所列条款的的主要领导将以100-300元处罚,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定时、定点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及评价,并向员工定期公布检测及评价结果,违反此项条款,不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评价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职业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职防领导小组和各主管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曰常观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做出现场监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在做好职防监测评价工作的同时要建立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和监查纪录,部门曰常职防工作由部门主管负责,办公室要不定期的进行现场监查,做好职防卫生监查管理,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定期与职业卫生部门取得联系,组织本企业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进行体检,各部门主管必须做好此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否则将对部门或个人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主管要积极配合公司职防工作,按公司职防小组的要求组织好本部门体检工作,做到不遗漏岗位,不遗漏应体检的员工,不遗漏项目。 第二十九条:凡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一年的员工均应参加健康体检,健康体检职防监测及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费用均在生产成本中例支。 第三十条:办公室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要建立健全有关其个人的健康档案,主要内容有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对于离退或调离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的个人健康档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遗失,遗失一份处以200元罚款,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职业病防治纳入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层层分解,确保职业防治经费的投入,特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责任制。 组长具体做到:。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企业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企业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2、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制订本制度。 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环境、条件、消除和减少各种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3、项目部经理饶文举对本项目部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安质部是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协调各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1、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下列成员组成:。 组长:饶文举。 副组长:何先瑜薛志国赵峰涛朱广君孙长江。 成员:孙建洪宋鹏张新张洪德康小卫。 熊建波何乾龙冯亚峰杨天福樊军。 高勇高体忠陈明忠陈友乐任亮。 王建华胡乐远袁振洲张小斌任辉。 2、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职责:。 2.1分管领导要掌握全线整体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处理请示报告。 2.2制定和修改经理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审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3、技安处负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提出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目标,推进和监督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并处理日常对外报表工作。监督《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护预案》的实施。 4、工程部负责各项防尘防毒技术措施的具体落实,统一调度指挥突发性泄漏、中毒等事项的应急救护工作。 5、安质部负责《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护预案》的建立及落实。内容含第一部份:应急预案制度、现场急救箱管理制度、急救站工作制度;第二部份:化学毒物急性中毒现场急救及指挥现场;第三部份:急性职业中毒诊疗常规。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和提高、改进。负责完成职工健康监护定期体检工作,建立完善职工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工作。并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 6、安质部负责对各个够本工段岗位的“三废治理”及达标排放的管理,对所有职业危害因素定时、定点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含外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月末报技安处。 7、经理部工会负责宣传、维护职工及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的合法权利,收集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女工四期保护、女工结婚、分娩、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 8、综合部负责新进人员上岗前职业健康的把关;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告知新进人员其作业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 9、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1所有隧道、桥梁的施工,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2职业病防治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建设竣工,需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2、各经理部施工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按照规定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3、所涉及《职业病目录》中的职业病种类:。 3.1尘肺(钻孔工尘肺、电焊工尘肺、硅肺),3.2职业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一氧化碳中毒、苯中毒、四氯化碳中毒、苯胺、硝基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3.3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3.4职业性眼病(电光性眼炎),3.5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 4、应按照规定向作业工人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 5、严格执行职工上岗前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转岗职业卫生培训。 6、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7、认真接受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8、对班组岗位落实职业病防治防护措施不力,对个人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应及时纠正、整改。必要时给予处罚。 9、职业危害因素主要防治措施。 9.1防粉尘措施:配备功能先进的混凝土搅拌站,进料仓上方安装水泥砂料袋式除尘器,可使料斗作业点粉尘降为零。水泥库设置通风设备,搬运时加强抽风或通风,改善作业环境。洞内配备大功率通风机,并配合洒水将洞内粉尘降低,同时运输车辆配置净化装置,将烟雾消除。在选用袋式除尘器应考虑以下几点:防爆结构设计、采用防静电滤袋及结构措施、设置安全孔(阀)、设置检测和消防措施、设置接地措施、配套部件防爆、防止火星混入除尘器、控制入口粉尘浓度和加入不燃性粉料。 9.2防噪音措施:防治噪声危害主要从消除或减弱生产中噪声源、控制噪声的传播、加强个人防护着手。例如对拌合机械等噪音较大的机械设备修建隔音棚或隔音墙,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干扰;尽量减少机械使用数量或错开使用时间,对超出噪声限值的设备及时修理或更换。施工机械要在四周有围挡或封闭的场所进行修理。 9.3防中毒措施:。 9.3.1防苯中毒: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苯;改革工艺,减少接触,如采用电喷漆;加强通风排毒和个人防护,定期测定苯的浓度;经常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防止跑、冒、滴、漏;急需进人检修时需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应有人在现场监护;进人可能存在苯的场所,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佩戴防毒面具。 采用适当的生产工艺,包括加料、出料包装等方法,以减少空气污染,贮存中注意温、湿度,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对粉尘、有毒蒸气或气体的操作在密闭情况下进行,辅以局部吸风,有热毒气发生时,可采用局部排气罩,控制职业性铅有害因素的扩散;采取远距离操作、自动化操作,辅以个人防护用品,防止直接接触。 9.4弧光辐射、红外线、紫外线的防护措施:电焊等操作工施工时配备特制防护眼镜片面罩,可根据个人眼睛情况及电流强度选择吸水式滤光镜片或反射式防护镜片;为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操作时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2、员工变更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时,单位违反职业卫生如时告知等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3、加强对员工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掌握职业病防治方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设施、器材和用品。 4、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业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7、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岗位轮换。 8、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按照下列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8.1接触粉尘和致癌物作业的职工,档案保存至职工离职后30年; 8.2接触放射性作业的保存至离职后20年; 8.3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保存至离职后5年。 9、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病防治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12、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间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1、单位应当请地方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其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向劳动者公布。 2、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在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5、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0、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11、单位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12、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13、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及时完善改进。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的生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报告。 3、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业病防治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对新进和离岗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 2、由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或由特定医院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职业健康体检。 3、本企业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规定:。 3.2对接触粉尘、电焊烟尘人员,从事电工作业人员2年进行体检。 4、患职业病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5、安质部对体检的各种资料、表格,统一归档管理,并设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对体检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1、本制度解释权属中交二公局贵广铁路工程指挥第二经理部。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为规范我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臵与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公司部门负责及时报告城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范围:全体员工。 3、职责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4。1。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职责。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机构与管理。 4。2。1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4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景。 4。2。5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职责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职责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研究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提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贴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善。 4。3。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景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供给有关情景,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3。6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景,为职工供给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4。3。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理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3。8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职责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4。4。1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资料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资料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4。4。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职责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景,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提议。 4。4。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4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4。5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4。4。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4。4。7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资料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4。4。9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4。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4。4。11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研究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异常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4。5。1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4。5。2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5。3对不贴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进取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5。4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5。5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4。5。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5。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4。5。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景的检查。 4。5。9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4。5。10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景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4。5。11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景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4。5。12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景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4。6。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供给有关职业卫生情景,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4。6。2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 4。6。3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6。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6。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7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4。7。1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景、治理情景和预防措施。 4。7。2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7。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7。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理解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7。6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景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4。8附则。 4。8。1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8。2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8。3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景,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4。8。4销售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4。8。5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由9686本站精心为您收集整理的一篇关于管理制度,卫生,职业的范文,希望您喜欢。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4.1.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机构与管理 4.2.1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4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5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范文大全 http://。 4.3.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臵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在企业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五、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1 、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职业卫生工作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总经理、安委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本部门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卫生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公司安委员会、生产部门、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四条 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安委会等部门检举、报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各级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职业卫生工作小组代表公司安委会行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各部门组织和单位有权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 安委会作为公司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检测及公司高层布置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各级部门必须服从安委会的正确管理 。 第七条职业卫生工作小组 负责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公司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执行政策。 第八条 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配备或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第三章 作业管理 第九条 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 二、职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三、对职业卫生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安委会和总务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 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采购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安委会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主动申请安委会验收,安委会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否则该建设项目的安全法律责任由该部门承担。 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第十条 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控制室、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 四、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五、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物理危害作业管理。 一、涉及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必须有防暑降温、隔声降噪、减振及电磁屏蔽等有效设施,并实现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且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三、各单位必须加强高温季节高温岗位及其它岗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充足供应防暑降温药品及合格卫生的清凉饮料,安委会要做好高温岗位巡回医疗工作和中暑职工的急时抢救工作。 四、各单位要加强接触高温、噪音、振动等作业岗位职工的个人防护工作,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 电离辐射作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及《放射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加强电离辐射作业管理。 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提前向公司总务领导、安委会等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征得同意。 第四章 作业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 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安委会必须按照《化工企业职业卫生检测规程》等标准对公司尘毒、高温、噪音、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音、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委会管理考核依据。 对粉尘作业现场及其它作业场所,严禁用风扇吹扫 以免造成二次扬尘污染。 第十六条 尘毒、高温、噪声、振动单位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安委会严格执行管理规定,违必惩,惩必严。 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委会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委会应严格督促各车间单位按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我公司尘、毒、高温、噪声、振动等岗位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 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安委会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卫生部门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公司安委会。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委会报告。 安委会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接尘人员每3~5年普查一次,接毒人员每两年检查一次,接触噪音、振动人员每5年体检一次。 各单位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的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 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行,安委会掌握发放标准。 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部门承担。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安委会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高层报告我公司职业病发生、治理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大全。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宗旨和定义:。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具体细则:。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一条(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二条(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三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四条(建立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五条(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六条(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八条(擅自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企业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职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职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职工名单由人事科提供。 三、职防办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制定计划进行体检。 四、各生产单位必须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职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十、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职工每3~5年由职防办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各生产单位要配合职防办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一、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本制度适用于贵航特钢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3.1职业危害因素: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3.3有害作业岗位: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或者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 3.4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3.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监测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是否影响劳动者健康及其动态变化予以测定;检测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的测定,并出具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作为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公司经理任组长,主管职业健康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各分公司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生产安环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生产安环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负责组织开展对作业场所及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与评价工作,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5负责组织对公司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职业卫生专篇进行审查。 5.2.6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管理工作。 5.2.7负责对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 5.2.8负责组织开展对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严重的作业场所及岗位治理方案的调研和治理工作。 5.3综合办职责 5.3.1负责对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组织每两年一次的职工健康体检和接害职工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5.4设备技术部 5.4.1负责组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相关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 5.4.2配合生产安环部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 5.5各单位职责 5.5.1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5.5.2协助生产安环部做好职业健康档案的归档工作。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生产安环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或者因建设项目、改变生产工艺或原材料等可能产生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公司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职工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预防措施 7.2.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其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2.1.2生产安环部组织并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总厂新、改、扩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评审工作。 7.2.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2.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2.2.1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2.2.2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2.2.3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2.2.4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2.2.5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6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2.2.7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2.2.8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职业卫生管理 7.2.3.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2.3.2接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7.2.3.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的员工、职业禁忌症者,从事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作业。 7.2.3.4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及时进行公布。根据要求对岗位粉尘、噪声、高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每年监测一次。 7.2.3.5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生产安环部和综合办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2.3.6对接触尘毒噪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相关管理人员要将检查结果与所在岗位的职业危害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一并存入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2.3.7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同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保卫处。 7.2.3.8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2.3.9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2.3.10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1生产安环部将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备齐后交政府安监部门。 8.2其余事项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生产安环部负责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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