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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是指组织、社会、机构等为了管理和调整行为、维护秩序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组织需求,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生产部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四条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部门、卫生监督部门检举、报告。 第五条公司各级行政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科代表公司安委会行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各级职工代表组织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职业健康科作为公司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委会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公司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执行政策。 第八条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指定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第九条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xx)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三)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职业健康科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 (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职业健康科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职业健康科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第十条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四)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职业健康培训资料,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考试情况等内容;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接触人群情况等内容; (四)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禁忌症处理、职业病病人管理等内容; (七)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存入职业健康档案的资料。 第四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并做到: (一)按照要求填写职业健康档案有关内容,保证职业健康档案的准确性; (二)每年定期对职业健康档案进行复核,并及时修订; (三)及时将职业健康档案信息录入计算机,加强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管理; (四)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及相关原始资料。 (五)严格职业健康档案借阅管理,非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一律不得外借。 第五条、接受相关政府管理单位对职业健康档案工作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对职业健康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档案数据采集和汇总,建立分公司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档案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 第七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职业健康档案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1、体检科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记录包括含职业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临床检查的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 3、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借阅应经体检科负责人批准,限期归还。 体检科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 (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2)体检结果报告和签发: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但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的主检医师会诊并签发报告。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 (3)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 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4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体检科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1、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必须定期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培训。 2、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3、体检科应当定期组织所有健康检查医务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标准、法规和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单位征求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的意见。 2、设立投诉意见箱和投诉电话,由医院行风检查小组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处理。 3、不定期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病准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要求。 4、如发现健康体检医务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则严格按医院质控细则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我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3、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5、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6、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生产和人员的实际情况,不断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全面提高在职人员的健康水平,降低职业病及其它疾病的发病率。制定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职工体检管理工作。 4.1集团公司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离休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及女职工专项体检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公司工会负责。 4.2根据《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所界定的公司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体检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 4.3拟招录人员入职体检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4.4公司职工医院为职工体检定点医院,具体负责各类体检工作。 5.1体检范围。 5.1.1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 5.1.2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 5.1.3集团公司离休人员;。 5.1.4集团公司拟招录人员;。 5.2体检周期。 5.2.1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每2年一次。 5.2.2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专项体检每年一次。 5.2.3离休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每年一次。 5.2.4在职女职工(含内退人员)专项体检每年一次。 5.2.5拟招录人员面试合格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常规体检。 5.3体检项目。 5.3.1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离休人员、拟招录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内容:。 五官科:眼、耳、鼻、口腔。 外科:淋巴、脊柱、四肢、疝。 内科:血压、精神及神经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发现异常时做心电图确诊)、腹腔疾病(b超),发现异常时可进行胸透检查予以确诊。 化验:表抗、生化全项、血液分析全项。 5.3.2在职女职工(含内退人员)专项体检内容:。 妇女乳腺常规检查。 妇科常规检查。 5.3.3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体检项目,按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执行。 5.4体检程序。 5.4.1工会、安全环保监察部在每年底将次年度体检计划列入集团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内。 5.4.2根据年度综合计划,工会、安全环保部在体检周期内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与职工医院协商确定体检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予以约定,并按规定要求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5.4.3集团公司各单位按照体检组织部门的通知要求,做好本单位体检人员的组织和安排。 5.4.4入职体检:拟招录人员面试合格后,由综合管理部通知本人并由专人陪同到职工医院进行体检。 5.5体检结果处理。 5.5.1职工医院应建立健全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在每次体检结束后,如实出具书面体检报告(一式两份;一份公司存档,一份职工本人保留),并进行整理归档,集团公司工会、安全环保监察部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5.5.2体检结果由职工本人到职工医院进行查询。 5.5.3对在体检中查出对健康有影响,存在较大疾病隐患的职工,在做好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由医院通知当事人复查,复查如有问题,告知本人进行治疗,并提出治疗建议与治疗方案,以防延误和错失治疗时机。 5.5.4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的,可能与接触有害因素有关时,体检组织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作业环境进行职业卫生调查,并提出相关评价报告。 5.5.5入职体检:体检合格的拟招录人员,体检报告与入职材料一并归入个人档案,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公司录用后,转职工医院建立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体检不合格的拟招录人员,通知本人体检结果,不予录用。 5.6体检费用。 5.6.1集团公司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离休人员、拟招录人员体检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 5.6.2亿诚公司、千帆公司、社区中心、职工医院的职工体检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5.7体检要求。 5.7.1公司工会、安全环保监察部对体检过程全程跟踪,及时协调处理体检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体检工作顺利进行。 5.7.2职工医院按体检要求认真进行检查,不得缺项或擅自更改检查内容,体检结束后,及时出具个人体检报告。负责体检工作的医生要以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的态度对待体检工作,并如实填写体检结果,不得弄虚作假。 5.7.3因公不能按时参加体检的,由体检组织部门协调进行补检。 5.7.4无故不参加体检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体检组织部门不再安排补检。 5.7.5拟招录人员无故不参加综合管理部安排的体检,公司不予录用。 5.7.6体检全部结束后,体检组织部门与职工医院共同对职工的健康状况做出分析和总结,并提出建设性意见,由体检组织部门向集团公司提交体检分析报告。 5.7.7国家/行业规定必须到指定医疗机构检查的项目,按国家/行业规定执行。 1.以总承包为首、监理公司协调、安装专业项目负责参加的多专业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组织体系,组织体系的运行模式:。 1)凡是进入广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总承包现场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并由各专业项目负责组织对施工人员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培训教育。 2)接受总承包定期和日常安排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检查,检查出的问题,由专业项目负责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汇报项目监理会议和总承包。 3)执行总承包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奖罚制度,由项目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监督实施奖罚制度的落实效果。 4)专业项目负责向项目监理例会定期汇报本期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办法,下期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计划,由管理体系监督执行情况。 5)各专业负责自己作业区、生活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生产、生活区垃圾及时打扫干净,集中堆放,及时集中运输。 6)负责保护好本专业施工区域总承包商施工安全、环保设施,做到不拆除、不损坏、主动维护好自己施工区域的安全设施。 2.由总承包项目安全经理周明根代表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主抓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各专业安全员,检查日常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情况,有权对不文明、环保工作做得不好的专业施工队伍或个人罚款。 3.由总包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资料及归档工作,各专业项目负责有责任进行积极配合。 4.项目专业施工区域不好划分的部位,应有项目监理会议组织分工,划分好各自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的区域,各专业应遵守对方管理区域的安全、环保要求。 5.由总包项目安全经理负责每月对专业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考评,考评情况在项目监理会议进行公布,对考请不合格的分包商执行罚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六条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七条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第八条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保证档案安全。 第九条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为使生产科所使用工具管理有所依据,降低工具消耗,同时保证正常生产需求,特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使用于生产科所有的仪器和工具。 3、程序。 3.1、工具的申购生产科所需的工具的申购工作必须在每月25号之前完成。 3.2库房工具的领用。 3.2.1生产科工具由生产科工具管理员到库房工具库统一领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到工具库领用工具。 3.2.2生产科工具要留有保证正常生产的备用量,但备用量不能过大,尽量做到随用随领。 3.2.3到库房领用工具填写领料单,写明领用工具的名称、型号、数量、领用时间,经工具库库管签字确认方能领用。 3.2.4生产科保留工具领料单第三联,并填写《工具领用记录表》,做好所有领用的工具的记录。 3.3生产科工具领用、借用及退还。 3.3.1生产线领用工具必须由本生产线线长或者leader领用,其他人员无权领用。 3.3.2领用工具必须填写《生产线工具领用记录》,并进行签字确认。 3.3.3生产线领用新的工具时必须拿同样规格型号的旧工具进行更换,并在《生产线工具领用记录表》上备注“以旧换新”。 3.3.4生产线线使用频率不高的工具在使用完时及时归还工具管理员,并在《生产科工具领用记录》上填写归还时间。 3.4.5其他部门借用工具须由借用部门签字,经生产科长同意并填写《生产科借用记录表》方能借用。归还时写明归还时间。 4.1生产科工具除生产线使用的以外,其余由生产科工具管理员统一进行保管。 4.2工具保管员每月按时统计当月的工具消耗情况。根据生产科当月的产量,作出每月工具的单位消耗,并以电子版的格式作入生产科月报中。 4.3生产线每日交接如实填写《生产线工具交接记录》,发现异常,第一时间上报生产科长和工具管理员。工具管理员及时填写《工具损坏记录》。 4.4生产线工具若被认定属人为损坏的,损坏责任人除按原价赔偿外还要扣除相应绩效奖金,找不到责任人的,其工具所属的生产线全体员工进行分担。 4.5生产线所有工具必须严格按照工具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严禁违规、过载、野蛮操作,违者按《生产科考核标准》进行考核,造成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4.6生产科工具管理员定期对生产线工具进行检查,如发现交接记录未及时、如实填写,工具丢失不及时上报,工具损坏未及时报修等情况,一律按《生产科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4.7对于丢失的工具,责任人须按原价100%行赔偿。 4.8对于未达到使用寿命而报废工具,相关责任人除赔偿工具剩余价值外还要承担因工具报废而造成的其他责任。 4.9工具的绩效扣款在月底绩效考核中一并扣除。 工具的报修及备用工具的领用。 5.1生产线使用的所有工具一旦损坏应立即填写《工具维修单》并送至技术部进行报修,严禁对故障的工具私自进行拆卸或修理。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为了保证公司所有员工的体质达到健康标准,保证所从事的工作能按质按量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二、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制定并具体安排执行,其他各部门予以配合。 三、健康检查的分类:录用前检查及录用后定期检查。 (一)录用前的体检: 1.凡公司招聘人员,必须先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公司,本公司指定体检医院为xx市职业病防治所。 2.体检的主要检查内容为职业病、传染病及各种器官功能检查,如过敏症、结核病、肝炎、皮肤病等。 (二)工作期间定期检查: 1.员工进入公司后,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每年一次的定期体检,如查出有传染病携带者一律予以解聘。 2.定期年度检查的项目与录用前体检相同。 四、员工健康状况预防工作。 (一)员工进入公司后必须按规定接种各种疫苗,以增强自身的免疫功能,防止对各种传染病的感染。 (二)员工在工作期间如频繁出现某种病症,应立即到指定医院检查,如查出对从事本职业有害的任何病状,都应首先予以隔离治疗,直到完全恢复后,方可复工,情况严重者根据《劳动法》协商处理。 (三)员工应时刻注意日常保健及饮食卫生,增强体质,杜绝各种传染病。 五、员工健康档案 (一)公司员工自加入公司之日起,即由人事部门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对各种健康检查记录资料进行存档跟踪管理。 (二)健康档案的内容:应聘时体检资料、年度体检资料、疫苗接种记录、工伤情况记录等。 (三)健康档案设专人管理 1.管理人员应负责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2.管理人员应对员工工伤情况进行记录存档。 六、费用规定 (一)入职时的体检费用及疫苗接种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进入公司后年检费用及疫苗加强接种费用由公司负担。 (三)工伤事故医疗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并给予一定营养补助。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一)岗前告知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作业场所告知 1.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明确具体负责人; 2.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方式。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 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问效; 7.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 1.申报工作负责人; 2.每年申报时间; 3.申报程序; 4.申报存档资料。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和检修人的职责范围; 3.明确检修的种类; 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6.检修的记录要求; 7.检修的验收要求。 1.明确配备标准; 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和管理责任人。 (一)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三)职业健康检查 1、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主要包括内容: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1.成立应急机构,明确各人员应急救援管理责任; 3.明确重大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的宣传、学习、教育、演练等相关工作。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2、单位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全面负责。 3、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4、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5、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健康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相关职业危害规定。 6、新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7、存在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8、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9、单位必须经常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10、加强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异常监测,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11、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2、单位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而隐瞒使用的,要追究其责任。 13、单位必须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岗前体检和职业危害体检。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公司新入职员工应出具相应的健康证明,入职后公司定期安排健康检查,建立员工卫生档案。不得安排有健康禁忌的人员从事危险、有害作业,对于直接面客接待工作的员工应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加强员工的安全生意识; 四、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加强维护保养,做好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工作,使酒店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及生理健康。 五、加强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对工作场所有涉及到危害物质要醒目标识及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使员工对危险有害物质有防范意识,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六、各部门配备相应的急救物资及个人防护用具,合理控制高温下作业,确保高温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七、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新从事放射工作、已经从事放射工作和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员。 健康检查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承担。 检查项目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复查时根据需要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执行。 (一)就业前健康检查 就业前查体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其检查结果可为后期检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对比和参考。 对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培训、从业申请,送至设备处,由设备处统一安排、及时组织新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没有接受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人员,暂不能从事与放射有关的工作;经检查,对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 (二)上岗后健康检查 1.对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当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但有可能超过10%(乙种工作条件)时,每1~2年组织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当工作人员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甲种工作条件)时,每年应进行全面医学检查一次。 2.查体中发现结果异常者,及时安排复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3.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状况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原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对具有专门技术、经验丰富的放射学专家或技术人员,其健康情况有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慎重、仔细的权 对社会和个人的利弊决定是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 (三)离岗前健康检查 对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组织其职业健康检查。 (四)应急和事故照射人员的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中,一旦出现卡源、射线装置失灵等事故照射时,对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或事故照射的人员,应及时组织抢救和进行健康检查,对需要进行医学观察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查项目和频度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健康检查结果处理 健康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终生保存。 (六)特殊人员的健康管理 1.未满18岁,不宜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16~17岁允许接受为培训而安排的乙种工作条件下的照射。对确诊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员已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妊娠六个月内不应接触射线。以前接受过5倍于年剂量限制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再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2.身患严重的呼吸、循环、消化、造血、神经和精神、内分泌、免疫系统疾患者;身患严重皮肤病、视听障碍者;身患恶性肿瘤和妨碍工作的复发性良性肿瘤;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未完全恢复的放射性或其他职业疾病者,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根据疾病的过程、性质,确定该工作人员是否适合继续从事放射工作。(具体疾病以gbz98一2002为准) 3.对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应及时安排其进行职业性放射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院方承担。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调离放射作业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正式调离放射作业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 (二)根据工作场所类别和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对从事放射作业满20年的在岗人员、依据剂量监测记录及健康查体结果需要休假、疗养者,可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健康疗养。由健康查体单位提出建议,设备处书面通知人事处、本人所在科室及本人。休假时间、薪酬等按国家相关法令执行。 (三)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威宁西南公司及各施工单位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1.凡在公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部门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2.公司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3.生产技术处负责下列管理措施:。 3.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3.2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3.4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3.5指定负责人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该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或有相关资格证书。 4.设备保全处下列管理措施:。 4.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4.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4.4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4.5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4.7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1.设备保全处负责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2.生产技术处负责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3.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报请生产技术处现场勘查同意后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后方可实施拆除,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4.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1.本制度解释权属生产技术处、设备保全处。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以用人单位名义颁发的有关职业健康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包括: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职责、职业健康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病人诊疗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与奖惩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所以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的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保障。职业危害主要来源于生产、经营、维修过程中,因此需要企业对生产工艺、机械设备、原辅料以及人员操作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制定出一系列的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以保证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合法、有序、安全的运行,将职业危害降到最低。用人单位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积累了大量的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评价、控制技术,以及对职业危害事故知识的积累,这些技术和知识只有形成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才能不断的积累和运用到实践中,达到预防职业危害事故,保护劳动者的目的。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手段。国家有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在一个用人单位的具体实施,只有通过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体现出来,才能使劳动者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为劳动者遵章守纪提供标准和依据。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可以防止用人单位管理的随意性,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总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贯彻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的行动指南,是用人单位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措施。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清理模板时,不得猛砸模板,以减少噪声污染。 (2)用于清理维护模板的废旧棉丝,以及堵缝用的海绵条等物品,应及时回收并集中处理。 (3)清除操作平台和楼层上杂物时,应装入容器中集中运走,严禁随意抛撒。 (4)模板涂刷脱模剂或防锈漆时,应在模板下铺设垫布,防止油渍污染地面。 (5)木工作业区的刨花、木屑、碎木应自产自清、日产日清、活完料净脚下清。 (6)施工中有噪声的工序应尽可能安排在白天;锯、刨材料时,应在木工棚内进行,必要时采取隔音减噪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7)混凝土施工时,采用低噪环保型振捣器,降低噪声污染。 (1)除遵守国家有关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安全防火等规范、规定外,应针对模板施工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规定。 (2)进行模板操作的工人,进场之前必须经过安全及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系好安全带。 (4)支模过程中应遵守操作规程,如遇途中停歇,应将就位的支顶、模板连接稳固,不得空架浮搁。拆模间歇时应将松开的部件和模板运走,防止坠下伤人。 (5)装拆模板,必须有稳固的登高工具。高度超过3.5m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安装梁模板及梁、柱接头模板的支撑架或操作平台必须支搭牢固。 (6)在模板的紧固件、连接件、支承件未安装完毕前,不得站立在模板上操作。 (7)在脚手架或操作台上堆放模板时,应按规定码放平稳,防止脱落并不得超载。操作工具及模板连接件要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严禁放在脚手架或操作台上,严禁上下抛掷。 (8)地面以下支模,应先检查土壁的稳固情况,遇有裂缝或土方险情时,应先排除险情,方准进行作业。基槽上口1m以内,不得堆放模板、支撑件等。 (9)装拆预拼模板时,垂直吊运应用两个吊点,水平吊运应采用四个吊点。安装时,应边就位边校正和安装连接件,连接牢固后方可脱钩。吊运零散模板时,应将模板放入吊笼内,防止坠落伤人。 (10)墙、柱模板的支撑必须牢固,确保整体稳定。高度在4m以上的柱模,应四面设支撑或缆绳。 (11)楼板、梁的支柱,应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水平支撑。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兴文县利群招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1、职卫办负责公司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单位负责各自单位现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洒水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各单位应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公司采购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职卫办应定期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1)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2)安监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3)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4)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 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职责。 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1、体检科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记录包括含职业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临床检查的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 3、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借阅应经体检科负责人批准,限期归还。 九、体检报告、签发制度体检科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 (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2)体检结果报告和签发: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但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的主检医师会诊并签发报告。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 (3)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 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4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体检科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1、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必须定期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培训。 2、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3、体检科应当定期组织所有健康检查医务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标准、法规和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单位征求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的意见。 2、设立投诉意见箱和投诉电话,由医院行风检查小组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处理。 3、不定期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病准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要求。 4、如发现健康体检医务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则严格按医院质控细则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管办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安管办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5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6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资源部门。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4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1安管办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预防措施。 7.2.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2.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2.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2.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2.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2.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2.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2.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2.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2.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2.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2.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2.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2.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2.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管办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2.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2.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2.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2.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2.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办公室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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